作者Rhadamanthuz (Blue Blood)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闲聊] DELL电脑之我见!纯粹学理探讨
时间Fri Jul 3 21:06:00 2009
壹、就个人购买DELL 2407WFP的经验,解构关系图如下:
一、
DELL网站上相关产品展示 (
要约之诱引)
↓ 欲购买 ═> 若不想购买,则离开
二、
消费者选择要搭配的配件 (
由欲购者决定,项目非切确)
(查看订单) | 显示选择项目 ═> 若不想购买,则离开
↓ 第一次确认
三、
放入购物车 (
显示全部购买品项、单项金额、详细配备、总金额)
(看完购物清单) ↓ 第二次确认 ═> 若不想购买,可删除品项 或迳自离开
四、
确认完毕,点选进入结帐流程 (
填完、点击Click输出後,成为要约)
↓
五、
DELL自动回信系统回覆确定有收到订单的E-mail (
仅确认收到下单)
↓
六、
DELL客服人员致电给下单者确认相关内容,方为承诺之表示 (
承诺)
※ DELL拒绝承诺、或尚未确答承诺前,买卖契约皆未成立。
贰、此为涉外民事案件
本案荷兰商戴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假设被告)为外国法人、欲购者(假设原告)为我国人,
两造若因消费纠纷而涉讼,属
涉外民事事件。
叁、管辖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系对涉外关系,就内外国法律,决定应适用何国法律之法则。并未就
买卖契约纠纷、消费纠纷定有管辖权,故应按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30条:「本法未规定
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依类推适用说,采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3项之规定:对外国法
人之诉讼,由其在中华民国之主事务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亦由消费者保护法
第47条观之,
我国法院当有管辖权。
肆、关於要约的说明
一、所谓要约者(本案为下单者),乃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DELL)承诺之一种
意思表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契约公约(CISG)第14条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
的人所提出订立契约的提议,如该提议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约人在接到承诺时将受拘束
之意旨,即构成要约」。
三、不论是国内或国际贸易,如要约人已足以表明其愿依表示内容订立契约之意思,向特
定人为之,具备契约之必要之点,到达於受要约之人,则其要约之意思表示即已生效
,要约人并应受其要约之拘束。
四、可参照:台湾高等法院86年国贸上字第5号判决内容
(台高院民事裁判书汇编87年 第二册 985~998页)
五、涵摄本案要约部分:
本案中台湾之消费者,受系争网页商业广告之诱引,进而从事下订单之行为。惟买卖
契约所据必要之点初始尚未明确,须待欲购买者勾选品项、数量、其他加购项目後,
契约之标的、买卖价金等方属确定,成立要约。以欲缔结契约之目的,祈唤起相对人
(DELL)之承诺。故由前揭推论可知:本案中,台湾消费者系立於要约人的地位。
伍、准据法之选择与适用
本案日後若有起诉,系属涉外民事案件(前揭已说明),或有准据法之采择、适用问题。此
部分,於此并不多想探讨,应交由律师进一步处理。
--- 律师也是要养家庭的!!
※ 附上DELL的「
销售、服务及技术支援之条款条件」:
2.1 : 契约於Dell接受客户订单後始为成立。
13 : 本约定条款条件应以新加坡法律为准据法,并遵守该法律而为解释。本约定条
款条件应受新加坡法院之非专属管辖。
以上为个人看法,属法学探讨层面,并无特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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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1F:推 depravity:推"律师也是要养家庭的!!" XDDDD 07/03 21:18
2F:推 fruitnba:我想问... 如果是以消费者付款的价钱,以定金来看可以吗 07/04 00:03
3F:推 wsx1983:推R大...真是神人 07/04 00:19
4F:推 fruitnba:如果法院的见解是,订单成立,但DELL不出货,那消费者已 07/04 00:37
5F:→ fruitnba:经付款的,会被当作是定金吗?然後消费这可以以2倍定金要 07/04 00:38
6F:→ fruitnba:求作为赔偿(民法)? 07/04 00:38
7F:→ BGlala:我国民法除非是当事人间有约定定金,才会解释成解约定金 07/04 00:43
8F:→ BGlala:不然通常都是证约定金 证明买卖契约有存在 07/04 00:44
9F:推 ChrisBear:律师也是要养家庭的!! <---好样的XDDD 07/04 00:55
10F:推 Eventis:涉讼契约如果是定型化契约,消费者有主张不受拘束的可能. 07/04 01:02
11F:推 ChrisBear:考虑把保留不出货之条款用消保法12条处理掉 07/04 01:11
12F:推 Eventis:要约的实质拘束力与形式拘束力可以单方面声明排除,只要相 07/04 01:27
13F:→ Eventis:对人能知悉即可,应该不容易排除. 07/04 01:28
14F:→ Eventis:当一个人说一句话可能成为要约,法律不能禁止它同时说"我这 07/04 01:29
15F:→ Eventis:不是要约,是要约之引诱"(事後反悔就另当别论了),所以要从 07/04 01:30
16F:→ Eventis:消保22主张企业经营者应担保其广告(要约之引诱)的真实. 07/04 01:31
17F:→ Eventis:这或许比在那绕要约要约之引诱容易一点点. 07/04 01:46
18F:推 SCDAN:期待准据法适用那部分~~~推 07/04 01:56
19F:推 Eventis:国私6?...个人认为:合意定准据法,在本案应该不适用 07/04 02:13
20F:推 SCDAN:双方合意,可是有个问题是这是定型化契约?? 07/04 02:15
21F:→ SCDAN:关於契约准据法这条款有合意吗??? 07/04 02:15
22F:→ SCDAN:是不是要先解决这个问题啊??? 07/04 02:16
23F:→ SCDAN:X的,我国私真弱~~~ 07/04 02:16
24F:→ Rhadamanthuz:若不管合意选择准据法条款。那依契约行为地法呢? 07/04 02:19
25F:→ Eventis:契约成否不明,但要约通知是在本机(台湾)确认发出的啊(逃) 07/04 02:22
26F:推 Eventis:我个人否认将契约行为地直接定在新加坡主机,因为在要约发 07/04 02:32
27F:→ Eventis:出时,要约的内文是由使用者在台湾使用者家中之本机,操作其 07/04 02:33
28F:→ Eventis:本地端输出入设备,对本地端记忆体内容更改制成表单,送出後 07/04 02:34
29F:→ Eventis:传送至对造主机再将完整的表单回覆,经使用者再一次於本机 07/04 02:34
30F:→ Eventis:对本机记忆体中的程式发出"确认"的机器讯息,才完成发出的 07/04 02:35
31F:→ Eventis:动作. 故至少使用者发出要约通知之地是在台湾. 07/04 02:36
32F:→ Eventis:(假定都是台湾本岛上的消费者......@@) 07/04 02:36
33F:→ Eventis:表面上看起来是在浏览远端的网页,但事实上的操作却都是对 07/04 02:39
34F:→ Eventis:已经下载回本机的网页程式进行处理,表单生成与发送,至少就 07/04 02:40
35F:→ Eventis:目前的技术而言,使用者所有的本地端操作,其对象物件,表单, 07/04 02:41
36F:→ Eventis:选单,选项,按键等需互动之操作,皆必由本地主机所送出. 07/04 02:42
37F:推 ChrisBear:还有一个要考虑就是Dell在契约中写准据法用新加坡法 07/04 10:50
38F:→ ChrisBear:我想解释上不能单凭Dell的定型化契约条款就直接把准据法 07/04 10:51
39F:→ ChrisBear:选新加坡法为本案准据法,定性上选契约(§6)来处理 07/04 10:52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2.209.52 (07/04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