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賣掉租屋裡的冰箱
時間Fri Jul 3 17:44:13 2009
※ 引述《GLPLy (王者右手的榮耀)》之銘言:
: 就道德層面來說
: 原PO並沒有想要佔房東便宜的意思
: 所以我認為沒有任何的非難性
岔題一下,民總老師曾經感嘆地一句短評:
"案件的當事人,常常都是可愛又可憐的",信哉此言.
常常兩造間未必一定有明確的,道德可非難性的評價,
因此不必過早將這個因素考慮進來,
一方面是過早形成預斷,
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這個概念不好操作,容易顯出個人的恣意性.
: 實體法中
: 1.冰箱並非契約中記載的物件之一
: 原文推文中有人提及,租房子也不會把幾個窗戶幾個門寫清楚,在這裡有很大的誤會
: ,根據物權法中的一物一權主義,冰箱跟房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物,而窗戶跟房子因為
: 已經完全附合,分離之成本過鉅,所以視為同一物。
: 既然為不同一物,自然於契約中需各自提及,且房東具有使租賃物得以正常使用的義
: 務,因此根據社會一般常理,租房子是必須要附門和窗,但是並不是一定要附冰箱,因
: 此,契約中未提及則視為不存在,否則今天我一棟空房子租出去,回來的時候我要求冰
: 箱冷氣一應俱全,若不能用契約中未記載來抗辯,堪稱謬事,提出此種意見的人若非法
: 律相關職業也罷,頂多多充實一下生活經驗即可,若是的話,最好多回去唸唸基本的物
: 權。
這就恕小的僭越了,原推文h大的意思,
就我所理解的,與您所理解似乎有點出入,
當然小的也認為,門窗未必是個好例子,
姑不論分離費用多寡,要成為獨立之物,仍然需要經過分離.
然而,小的只略微提一個問題,
如何證明租賃物交付時,門窗已是租賃物之成分?
(從有到無有些誇張,那,從白鐵變鋁,從兩層變一層好了:p
不過這個問題跑題了,這是舉證問題,一如後述.)
然而在論理構成則似乎尚有欠妥,雖然並未必合於本案,姑且權作補充.
蓋民法68II明示,"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不同之物,未必需要一一明示其處分,蓋凡生活所需之物,
在以住居租賃時,概可評價為從物,尚不致有悖於一般社會通念,
之所以於契約中明文記載,問題即在於
"今天我一棟空房子租出去,回來的時候我要求冰箱冷氣一應俱全"
對於租賃範圍的疑問,故解釋上應理解為書面記載為證據方法,而非權利證明.
若認為契約上無,則必無返還義務,反而是種奇怪的主張,
設若今天租賃一房間,內有單人木板床附床墊,書桌,椅子各一,
出租時於租約並未註明,
則租約屆期後,承租人主張租約當初未書明,乃空屋租賃.
試問,出租人若能證明此三動產為其所有,
得否依民法68II,主張為租賃契約所及,
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民法455),請求返還?
出租人得否可逕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767)請求返還?
管見以為,若出租人能證明此三動產為其所有,則二請求權皆有理由.
前者如前述,後者,其交付時僅有占有之移轉,並無所有權之讓與合意,
依民法761反面解釋,出租人仍為所有權人,
是否有租賃契約的存在,差別僅在於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
然若同意承租人否認三動產為租賃契約所及,
則對此三動產之,承租人即自認為無權占有,所有權人得請求返還之.
由此可見,是否為契約所載而得主張不需返還,
僅為一證據方法,
出租人若有其它方式能證明權利存在
(所有權,占有,或明示/默示/擬制地為契約所及)
承租人基於相應的請求權基礎,自然有返還義務.
: 2.原PO已經主動向房東提問有無契約條列內容以外的東西屬於房東,房東自己怠於通知
: 以至於原PO將冰箱售出
: 此種案例屬於誤信管理,及誤他人之物為自己所有而加以處分,並不得依無因管理處理
: 僅得依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做處理
這個部份亦贊同.
: 在侵權行為部分,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本案中,原PO主動詢問房東,自無
: 故意之可能,而過失的部份,雖可以討論,但是我認為既然東西不在契約之內,且原PO
: 主動向房東詢問,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應不認為其具有過失,因此侵權行為不成立
但過失的部份則有別於仁兄,
民法上所未過失,未盡言明處,通說認為概採抽象輕過失加以判斷,
而本案承租人自其中有獲得換價利益,無從類推民法220II從輕酌定之.
採抽象輕過失者,係以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原則,
善良管理人者,係一想像的,誠實信用的管理人,
以一個誠實信用的管理人而言,對於物件眾多,相對人一時未必能思及
是否某物確為其所有或所占有,而他物則否,乃一合情合理之考慮,
故僅概括式的通知,除非為概括式地加以處分,否則難以認為其已善盡此一義務,
就特定物之處分,似仍另行加以提示告知以求明確方為已足.
故本例,縱當事人已對此有所提示,若其告知未能使相對人明確辨識涉及之物,
致有害於相對人固有利益之虞,則應認為其有過失.
至於相對人之怠於通知,係被害人與有過失(民法217)問題,
係屬另一層面,不應於此一併討論.
: 在不當得利的部份,不當得利的效果為反還無法律原因所受之利益,於本案中及為賣冰箱
: 之所得,因此於推文中我建議原PO將賣得金額反還房東。
其實在此也可見論理之矛盾,蓋不當得利(民法179)之構成要件,
需"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既承認其無權處分的結果(民法181更有所獲),
使承租人受有利益,而致出租人受有損害,
即等於承認出租人至少為占有人,甚或為本權人(因先占802取得所有權),
否則出租人即非不當得利之相對人,而係另一他人.
因而,若評價其屬於從物,則因其為契約所及,其不返還則該當債務不履行.
押租金既為契約履行之擔保,當然及於此一損害.
: 在程序法的部份
: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房東首先證明他擁有這一台冰箱,並且將他連同房子一起交給了原PO,前任房客的租約頂
: 多證明前任房客租屋
: 時有附冰箱給他們,並不當然證明和原PO的租約中包含冰箱,就算真的告上法院,法官有
: 可能會參考拉,但是很難想像會因此認定有交付冰箱。
: PS:民事庭中有雙方不爭執事項,如果原PO承認冰箱是房東的,而且有交付,那這些就不用
: 討論了
舉證問題同前,本案一直都只是舉證的問題.
至於如果承認有不當得利我想很難不被認定為自認有交付冰箱......(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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