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PLy (王者右手的榮耀)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賣掉租屋裡的冰箱
時間Fri Jul 3 15:39:18 2009
好吧...有人說我的推文很過分
那我把我的想法完整的寫一寫
過不過份就交給大家評斷吧
就道德層面來說
原PO並沒有想要佔房東便宜的意思
所以我認為沒有任何的非難性
在法律層面
PS:再次強調本案中的標的金額與上法院之成本顯不相當,不太可能真的鬧到法院去,下
面只是純粹理論上的探討
實體法中
1.冰箱並非契約中記載的物件之一
原文推文中有人提及,租房子也不會把幾個窗戶幾個門寫清楚,在這裡有很大的誤會
,根據物權法中的一物一權主義,冰箱跟房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物,而窗戶跟房子因為
已經完全附合,分離之成本過鉅,所以視為同一物。
既然為不同一物,自然於契約中需各自提及,且房東具有使租賃物得以正常使用的義
務,因此根據社會一般常理,租房子是必須要附門和窗,但是並不是一定要附冰箱,因
此,契約中未提及則視為不存在,否則今天我一棟空房子租出去,回來的時候我要求冰
箱冷氣一應俱全,若不能用契約中未記載來抗辯,堪稱謬事,提出此種意見的人若非法
律相關職業也罷,頂多多充實一下生活經驗即可,若是的話,最好多回去唸唸基本的物
權。
2.原PO已經主動向房東提問有無契約條列內容以外的東西屬於房東,房東自己怠於通知
以至於原PO將冰箱售出
此種案例屬於誤信管理,及誤他人之物為自己所有而加以處分,並不得依無因管理處理
僅得依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做處理
在侵權行為部分,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為其要件,本案中,原PO主動詢問房東,自無
故意之可能,而過失的部份,雖可以討論,但是我認為既然東西不在契約之內,且原PO
主動向房東詢問,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應不認為其具有過失,因此侵權行為不成立
在不當得利的部份,不當得利的效果為反還無法律原因所受之利益,於本案中及為賣冰箱
之所得,因此於推文中我建議原PO將賣得金額反還房東。
在程序法的部份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房東首先證明他擁有這一台冰箱,並且將他連同房子一起交給了原PO,前任房客的租約頂
多證明前任房客租屋
時有附冰箱給他們,並不當然證明和原PO的租約中包含冰箱,就算真的告上法院,法官有
可能會參考拉,但是很難想像會因此認定有交付冰箱。
PS:民事庭中有雙方不爭執事項,如果原PO承認冰箱是房東的,而且有交付,那這些就不用
討論了
應該有人直接END吧,看這裡就好
結論,跟我的推文一樣,契約沒有寫就不算,把賣掉冰箱的錢還給房東,
這樣他就沒有扣你們押金的理由,你們可以請他返還全部的押金。
PS:為了一句推文打了這麼多,在這裡為了大家閱讀方便,就不寫法條衝版面了,如果原PO
想要跟房東據以力爭的話,寫信給我要法條吧,我再把它附上,反正寫都寫了。
PS2:我的法律也不是多強,如果有前輩高人有指教請示下或提出討論,
但是謝絕那種丟下一句話就走的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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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50.154
※ 編輯: GLPLy 來自: 59.112.50.154 (07/03 15:43)
1F:→ depravity:不可能是誤以為是自己的頂多是誤以為是無主而已 07/03 15:45
我會這麼認為是因為原PO提到幫學長付水電費之後,學長把東西概括的移轉給原PO
,所以我認為原PO可能認為冰箱是學長留給他們的東西,所以才把它賣掉的。
※ 編輯: GLPLy 來自: 59.112.50.154 (07/03 15:51)
2F:推 depravity:我認為 學長沙發有特別講那冰箱應該也會畢竟也不是小物 07/03 15:59
3F:→ depravity:或者說冰箱應該和沙發一樣不特別說可能分不出是房東的 07/03 16:01
4F:→ GLPLy:好吧 那這就要問原PO的主觀意思到底是什麼了 07/03 16:01
5F:→ depravity:或是另買的畢竟租屋有這不算異常所以一樣會特別說明 07/03 16:01
6F:→ depravity:我倒認為她是啥意思不重要反正是她5000在人手裡先輸一半 07/03 16:02
7F:→ depravity:要調解要提訴光來回奔波就不知到價值多少了 @@" 07/03 16:03
8F:→ GLPLy:同意閣下的說法,這也是我原推文,法律簡單現實難搞的意思 07/03 16:26
9F:推 depravity:現實不會很難搞啊 不先問那就為自己的過失負責認栽就好 07/03 16:48
原PO問了,而且我也不認為原PO有過失,搬家的時候時間並不可能充裕到,無限期的等房
東回覆,既然已經提醒房東了,房東又不盡快主張冰箱是他的,原PO能做的都做了,況且
我也不是認為只要抓到房東的小辮子就可以盡情的佔房東便宜,我也認為應該要把賣掉的
錢還給房東,至於冰箱被賣掉的主要原因我認為是房東的錯,既沒有寫在契約裡面,又沒
有及時提醒,這就應該由房東負擔。
※ 編輯: GLPLy 來自: 59.112.50.154 (07/03 16:58)
10F:→ depravity:600算賤賣吧 我去年九月一台八年小仙率還賣出2200咧 07/03 17:01
11F:→ depravity:要房東承擔被賤賣之不利益有失公平 07/03 17:01
12F:→ depravity:而且我認為過失乃是原PO一開始沒跟學長確定好造成的@@" 07/03 17:02
13F:→ GLPLy:這裡沒辦法用直觀的方式推論了,請看我有關誤信管理的內容 07/03 17:08
14F:推 depravity:沒有一開始的交接不確實哪來後來發生誤信管理的機會?? 07/03 17:12
15F:→ depravity:所以這不是直觀的推論而是必然的因果 ^^" 07/03 17:13
16F:推 depravity:法律事件應該探求事情的真相故應該從整個事件的始末 07/03 17:16
17F:→ depravity:即從承租一開始來論斷整件事情而非從後取單一時點論斷 07/03 17:17
18F:→ depravity:否則每人都僅取對自已有利的一段過程那該如何評斷事件?? 07/03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