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支付命令及損害賠償一問!
時間Sat Jun 27 00:00:20 2009
因該是訴訟輔導科的學弟妹吧!?
通常都大三左右的去排班,請別怪他們。
不過用損害賠償也太誇張了,這更本不是請求權基礎-。-
公寓大廈頂樓部分如果沒有分管契約存在的話,各共有人對於
共有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權限,當然也要負擔義務,民法第八二
零條、八二二條參照。而本案我先推定您們沒有分管契約,所
以頂樓部分的共有人為1~4F的住戶,今天因為頂樓部分年
久失修導致4F的住戶每逢下雨時就會漏水,而關於其修繕費
用應該是1~4F的住戶共同支付(頂樓部分),今係由4F住
戶代為墊償,據此可依據民法第八二二條第二項作為本案請求
權基礎,要求1~3F依其應有部份支付修繕頂樓之費用。
程序法上,有兩種方式,一為走簡易(小額)訴訟程序,起訴狀
意旨及請求權基礎同上所述。其前面的程序請先寫存證信函給
1~3F的住戶,代表您有催告他們,到時候也可以當作證據
;二可發支付命令,要求1~3F的住戶支付頂樓的修繕費用
,這部份要發三張分別給1~3F的住戶,每張現在好像調整
為新台幣五百元。
關於無因管理部份,個人認為可以做預備合併或是選擇合併。
硬要討論無因管理作請求權基礎,在訴訟上的主張就是這樣,
實體法部分因為孰難想像此情形,在此不多論述。
※ 引述《Japan2001 (台灣新幹線)》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家住的是四樓舊式公寓,無任何的管理委員會。
: 我家住在四樓,一下大雨或台風,家中就會開始漏水,多年久後家中的天花板木材裝潢開
: 始腐爛,牆壁久後開始壁癌龜裂,還有看見鋼筋水泥久後生鏽。
: 家人還沒和樓下一、二、三樓鄰居溝通過,就開始請人抓漏。
: 過了一個月後,抓漏施工完成,抓漏費用新台幣十萬多圓,家人先代墊支付完後,在和一
: 二、三樓請鄰居共同分擔部份維修費用,結果鄰居不願意支付這款分擔維修費用,家人氣
: 到於是去調解委員會請求協助,去了調解會兩次還是調解不成功,家人決定提告鄰居。
: 問題:
: 板橋法院的協助人員請我們使用「損害賠償」來告他們,讓家人有點不解?當天回家後,
: 疑問相當多!
: 於是第二天在去一趟板橋法院在去請教他們,法院的人還是跟我們說,用損害賠償就好了
: ;想想也奇怪為何不是用「支付命令」呢?支付命令不是比較快嗎?用這個損害賠償就要
: 拖好久好久的時間,那該用「支付命令」還是「損害賠償」呢?
: 損害賠償這個東西,是外人強力破壞建物、車、船等....,才能使用這一條的吧?
: 很怕用錯條,到時鄰居反過來誣告,那就麻煩大條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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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7.241.189
1F:推 wjck00383:假設是大三應該修過債總了.....。推此文。 06/27 00:07
2F:推 Rhadamanthuz:是有看過大一(下)文大的在訴輔櫃檯......推此文。 M 06/27 00:09
3F:→ ChrisBear:我印象中華岡法服要大三以上才能去訴服科蹲 06/27 00:20
4F:→ ChrisBear:難道現在制度有改變? 06/27 00:21
5F:推 Japan2001:那完蛋了!果然使用錯誤!7/3就要開庭了,看樣子這場官失敗 06/27 15:50
6F:→ Japan2001:敗了!唉~錢拿不回來了. 06/27 15:52
7F:推 lighthouse:試試看依民事訴訟法255條1項2款 訴之變更吧 不過法官可 06/27 16:46
8F:→ lighthouse:能會依249條2項 法律上顯無理由 不經言辭辯論 判決駁回 06/27 16:47
9F:推 Eventis:如果是以簡易或小額訴訟只表明原因事實並未特定訴訟標的的 06/27 16:53
10F:→ Eventis:情形,那麼依新訴訟標的理論,只是法律見解也就是僅是攻防方 06/27 16:54
11F:→ Eventis:法的變更追加,不涉及訴之變更追加問題.... 06/27 16:55
12F:→ Eventis:在開庭的過程中盡可能陳述看法官讓行使闡明權幫助特定吧@@ 06/27 16:56
13F:→ Eventis: ^^放錯位置Orz 06/27 16:57
14F:→ Eventis:其實學說對這批評得有道理,一般民眾哪知道什麼有因無因管 06/27 16:58
15F:→ Eventis:理,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的,讓他們為了一些日常的事爭執前還 06/27 16:59
16F:→ Eventis:要求他們具備這些知識,進行嚴謹而細密的概念操作或討論,無 06/27 16:59
17F:→ Eventis:異製造額外的門檻,剝奪民眾使用法院裁判聽審的權利.故依法 06/27 17:00
18F:→ Eventis:官知法的原則讓法院幫助特定,去達成那"汝給我事實,我給汝 06/27 17:01
19F:→ Eventis:權利"的目標,應較為理想. 06/27 17:01
依邱派的見解:
訴訟標的是什麼?法官闡明啊!
訴訟進行中存有疑慮,法官要適時的行使闡明權!
原告對於訴訟標的的認識存有錯誤,係不可歸責原告,
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都會搞錯,何況是自然人?
當然上面的只是理想化的訴訟流程,現在趕快寫聲明狀作訴之變更,同
L大所言要依據民訴第二五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依據,作訴之追加,
當初的起訴狀的訴訟標的為何?用的是民法侵權行為嗎?
在駁回之前法官通常會問原告要不要變更訴之標的,如果原告不肯才會
駁回,當然要看法官!所幸目前實務採舊訴訟標的理論,如果您現在的
侵權行為被駁回,可以再重新起訴訴之標的為民法第八二二條第二項。
同上之論述,不多贅文。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18.167.241.189 (06/27 19:05)
20F:推 lighthouse:在下認為面案應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先區分修繕部份 06/27 21:00
21F:→ lighthouse:是共有部份還是專有部份 共有部份重大修繕依區分所有權 06/27 21:03
22F:→ lighthouse:人會議 本案事實不明 不知修繕部份到底是哪裡 牆壁也只 06/27 21:04
23F:→ lighthouse:有承重牆壁才算是共有部份 即便是 修繕未先經區分所有 06/27 21:05
24F:推 lighthouse:權人同意 又可能逾越必要修繕程度 要舉證很多東西…… 06/27 21:40
25F:推 Eventis:依邱派見解的話是讓當事人選擇(默),而且他也不會去解釋通 06/28 00:07
26F:→ Eventis:常程序,因為244就寫要表明了,因此起訴後都是訴之變更追加. 06/28 00:07
27F:→ Eventis:主要上面那樣提是因為駁回或因為標的要件不該當敗訴,那裁 06/28 00:08
28F:→ Eventis:判費就白花了Orz....能不另外提訴的做法都要考慮一下@@a 06/28 00:09
29F:→ Eventis:不過C大的詮釋真像是口述講義裡的用字....(默) 06/28 00:10
30F:→ Eventis:是說未適時行使闡明權依向來見解也屬判決違背法令,只是在 06/28 00:23
31F:→ Eventis:本案主張這個應該也沒什麼實益就是了....(默) 06/28 00:24
32F:→ ChrisBear:E大正解 打的那段的確是聽來XD 06/28 00:24
33F:推 Eventis:不過邱老師的想法某方面也很迷人啦,特別是兼顧紛爭解決一 06/28 00:42
34F:→ Eventis:次性與程序保障上,只是代價就是法官必須很累而且要很聰明 06/28 00:43
35F:→ Eventis:地去踐行他所要求的責任. 配合適時的闡明與訴訟指揮,有機 06/28 00:44
36F:→ Eventis:會大大降低使用法院的門檻. 06/28 00:45
37F:→ Eventis:反正老師的題目大概在心裡就要把"訴訟經濟"跟"程序保障"當 06/28 00:46
38F:→ Eventis:聖旨一樣反覆默念的三五百遍.....(默) 06/28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