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Splendid Sun)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益] 支付命令及损害赔偿一问!
时间Sat Jun 27 00:00:20 2009
因该是诉讼辅导科的学弟妹吧!?
通常都大三左右的去排班,请别怪他们。
不过用损害赔偿也太夸张了,这更本不是请求权基础-。-
公寓大厦顶楼部分如果没有分管契约存在的话,各共有人对於
共有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限,当然也要负担义务,民法第八二
零条、八二二条参照。而本案我先推定您们没有分管契约,所
以顶楼部分的共有人为1~4F的住户,今天因为顶楼部分年
久失修导致4F的住户每逢下雨时就会漏水,而关於其修缮费
用应该是1~4F的住户共同支付(顶楼部分),今系由4F住
户代为垫偿,据此可依据民法第八二二条第二项作为本案请求
权基础,要求1~3F依其应有部份支付修缮顶楼之费用。
程序法上,有两种方式,一为走简易(小额)诉讼程序,起诉状
意旨及请求权基础同上所述。其前面的程序请先写存证信函给
1~3F的住户,代表您有催告他们,到时候也可以当作证据
;二可发支付命令,要求1~3F的住户支付顶楼的修缮费用
,这部份要发三张分别给1~3F的住户,每张现在好像调整
为新台币五百元。
关於无因管理部份,个人认为可以做预备合并或是选择合并。
硬要讨论无因管理作请求权基础,在诉讼上的主张就是这样,
实体法部分因为孰难想像此情形,在此不多论述。
※ 引述《Japan2001 (台湾新干线)》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家住的是四楼旧式公寓,无任何的管理委员会。
: 我家住在四楼,一下大雨或台风,家中就会开始漏水,多年久後家中的天花板木材装潢开
: 始腐烂,墙壁久後开始壁癌龟裂,还有看见钢筋水泥久後生锈。
: 家人还没和楼下一、二、三楼邻居沟通过,就开始请人抓漏。
: 过了一个月後,抓漏施工完成,抓漏费用新台币十万多圆,家人先代垫支付完後,在和一
: 二、三楼请邻居共同分担部份维修费用,结果邻居不愿意支付这款分担维修费用,家人气
: 到於是去调解委员会请求协助,去了调解会两次还是调解不成功,家人决定提告邻居。
: 问题:
: 板桥法院的协助人员请我们使用「损害赔偿」来告他们,让家人有点不解?当天回家後,
: 疑问相当多!
: 於是第二天在去一趟板桥法院在去请教他们,法院的人还是跟我们说,用损害赔偿就好了
: ;想想也奇怪为何不是用「支付命令」呢?支付命令不是比较快吗?用这个损害赔偿就要
: 拖好久好久的时间,那该用「支付命令」还是「损害赔偿」呢?
: 损害赔偿这个东西,是外人强力破坏建物、车、船等....,才能使用这一条的吧?
: 很怕用错条,到时邻居反过来诬告,那就麻烦大条了!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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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7.241.189
1F:推 wjck00383:假设是大三应该修过债总了.....。推此文。 06/27 00:07
2F:推 Rhadamanthuz:是有看过大一(下)文大的在诉辅柜台......推此文。 M 06/27 00:09
3F:→ ChrisBear:我印象中华冈法服要大三以上才能去诉服科蹲 06/27 00:20
4F:→ ChrisBear:难道现在制度有改变? 06/27 00:21
5F:推 Japan2001:那完蛋了!果然使用错误!7/3就要开庭了,看样子这场官失败 06/27 15:50
6F:→ Japan2001:败了!唉~钱拿不回来了. 06/27 15:52
7F:推 lighthouse:试试看依民事诉讼法255条1项2款 诉之变更吧 不过法官可 06/27 16:46
8F:→ lighthouse:能会依249条2项 法律上显无理由 不经言辞辩论 判决驳回 06/27 16:47
9F:推 Eventis:如果是以简易或小额诉讼只表明原因事实并未特定诉讼标的的 06/27 16:53
10F:→ Eventis:情形,那麽依新诉讼标的理论,只是法律见解也就是仅是攻防方 06/27 16:54
11F:→ Eventis:法的变更追加,不涉及诉之变更追加问题.... 06/27 16:55
12F:→ Eventis:在开庭的过程中尽可能陈述看法官让行使阐明权帮助特定吧@@ 06/27 16:56
13F:→ Eventis: ^^放错位置Orz 06/27 16:57
14F:→ Eventis:其实学说对这批评得有道理,一般民众哪知道什麽有因无因管 06/27 16:58
15F:→ Eventis: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的,让他们为了一些日常的事争执前还 06/27 16:59
16F:→ Eventis:要求他们具备这些知识,进行严谨而细密的概念操作或讨论,无 06/27 16:59
17F:→ Eventis:异制造额外的门槛,剥夺民众使用法院裁判听审的权利.故依法 06/27 17:00
18F:→ Eventis:官知法的原则让法院帮助特定,去达成那"汝给我事实,我给汝 06/27 17:01
19F:→ Eventis:权利"的目标,应较为理想. 06/27 17:01
依邱派的见解:
诉讼标的是什麽?法官阐明啊!
诉讼进行中存有疑虑,法官要适时的行使阐明权!
原告对於诉讼标的的认识存有错误,系不可归责原告,
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都会搞错,何况是自然人?
当然上面的只是理想化的诉讼流程,现在赶快写声明状作诉之变更,同
L大所言要依据民诉第二五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作为依据,作诉之追加,
当初的起诉状的诉讼标的为何?用的是民法侵权行为吗?
在驳回之前法官通常会问原告要不要变更诉之标的,如果原告不肯才会
驳回,当然要看法官!所幸目前实务采旧诉讼标的理论,如果您现在的
侵权行为被驳回,可以再重新起诉诉之标的为民法第八二二条第二项。
同上之论述,不多赘文。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118.167.241.189 (06/27 19:05)
20F:推 lighthouse:在下认为面案应先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先区分修缮部份 06/27 21:00
21F:→ lighthouse:是共有部份还是专有部份 共有部份重大修缮依区分所有权 06/27 21:03
22F:→ lighthouse:人会议 本案事实不明 不知修缮部份到底是哪里 墙壁也只 06/27 21:04
23F:→ lighthouse:有承重墙壁才算是共有部份 即便是 修缮未先经区分所有 06/27 21:05
24F:推 lighthouse:权人同意 又可能逾越必要修缮程度 要举证很多东西…… 06/27 21:40
25F:推 Eventis:依邱派见解的话是让当事人选择(默),而且他也不会去解释通 06/28 00:07
26F:→ Eventis:常程序,因为244就写要表明了,因此起诉後都是诉之变更追加. 06/28 00:07
27F:→ Eventis:主要上面那样提是因为驳回或因为标的要件不该当败诉,那裁 06/28 00:08
28F:→ Eventis:判费就白花了Orz....能不另外提诉的做法都要考虑一下@@a 06/28 00:09
29F:→ Eventis:不过C大的诠释真像是口述讲义里的用字....(默) 06/28 00:10
30F:→ Eventis:是说未适时行使阐明权依向来见解也属判决违背法令,只是在 06/28 00:23
31F:→ Eventis:本案主张这个应该也没什麽实益就是了....(默) 06/28 00:24
32F:→ ChrisBear:E大正解 打的那段的确是听来XD 06/28 00:24
33F:推 Eventis:不过邱老师的想法某方面也很迷人啦,特别是兼顾纷争解决一 06/28 00:42
34F:→ Eventis:次性与程序保障上,只是代价就是法官必须很累而且要很聪明 06/28 00:43
35F:→ Eventis:地去践行他所要求的责任. 配合适时的阐明与诉讼指挥,有机 06/28 00:44
36F:→ Eventis:会大大降低使用法院的门槛. 06/28 00:45
37F:→ Eventis:反正老师的题目大概在心里就要把"诉讼经济"跟"程序保障"当 06/28 00:46
38F:→ Eventis:圣旨一样反覆默念的三五百遍.....(默) 06/28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