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燃燒冰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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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學妹被人用無名冒充身分
時間Wed Jun 24 04:43:11 2009
※ 引述《stupidboy221 (我會好好過)》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學妹被人用無名冒充身分
: 時間: Wed Jun 24 02:11:06 2009
: 事實經過:
: 我學妹被人盜取無名上的照片
A1-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5月20日電子郵件第940520號函:
在
網路上不論是
文章、圖片、音樂、錄音或影片,都是
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透過
網頁的螢幕
擷取他人著作內容,可能牽涉到
重製、公開傳輸或編輯的行為
,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上述所稱的各種著作,除了符合
合理使用的情形外,
未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須負擔法律責任。
A1-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7月25日電子郵件第920725號函:
把明星
照片放在
網站上傳送,除了涉及
著作權的問題外,也可能同時涉及
民法上
肖像權的問題,被拍照的人有可能會主張這種公開傳送的行為,侵害了他的人格
利益,而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也要負擔
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除了已取得明星
照片的著作財產權人及該明星本人的同意外,建議不要隨便把別人的照片放在網
路上供人瀏覽,避免滋生侵害著作權及肖像利益的糾紛。
A1-3:刑事部份可能涉及 (可提告訴)
一、著作權法91條 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著作權法93條 第3、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3) 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
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4) 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三、著作權法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
罪,不在此限。
A1-4:民事部份可能涉及--著作權法部分 (可起訴)
一、著作權法87條 第1、6款 (侵害著作權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1)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6)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二、著作權法84條 (請求排除侵害)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
請求防止之。
三、著作權法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損害賠償)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
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著作權法88條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1) 依民法第 216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
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
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
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
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著作權法89-1 (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
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A1-5:民事部份可能涉及--民法肖像權部分 (可起訴)
一、民法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民法184條 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195條 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四、97台上1396判決(最高院)、96重上323判決(台高院)、94訴6831判決(北院)參照
: 然後在無名創一個新帳號跟原本帳號類似
: 並且在網誌上冒充學妹
: 寫些猥褻淫蕩的文章 >>(這部分被自行刪除了,我來不及備份)
A2:此部份因無法得知文章內容,故無法切確評論。
但有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可向偵查機關告發。
: 並且到別人無名上亂謾罵
A3:此部份為他人事務,非原PO或原PO友人所能究責。
: 相簿也是 寫+貼些相片
A4:請參考前述說明。
: 請問:
: 想請各位板大幫忙想看看怎麼辦?
: 我有拍照備份了
: 這樣查的出他的IP?
A5:可以
: 能報警處理嗎?
A6:可以
: 找到人能告他?
A7:可以
: 要怎麼反制呢?
A8:請參考上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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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15.176 (06/24 04:53)
1F:推 stupidboy221:謝謝大大熱心回應^^ 06/24 13:32
2F:推 swatjon:推~ 06/25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