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燃烧冰霜)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学妹被人用无名冒充身分
时间Wed Jun 24 04:43:11 2009
※ 引述《stupidboy221 (我会好好过)》之铭言:
: 标题: [其他] 学妹被人用无名冒充身分
: 时间: Wed Jun 24 02:11:06 2009
: 事实经过:
: 我学妹被人盗取无名上的照片
A1-1:经济部智慧财产局94年5月20日电子邮件第940520号函:
在
网路上不论是
文章、图片、音乐、录音或影片,都是
受着作权法所保护之着作
,透过
网页的萤幕
撷取他人着作内容,可能牵涉到
重制、公开传输或编辑的行为
,不论做成这些行为的目的为何,如果撷取的是上述所称的各种着作,除了符合
合理使用的情形外,
未事先徵得着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即属侵害着作权的行为
,须负担法律责任。
A1-2:经济部智慧财产局92年7月25日电子邮件第920725号函:
把明星
照片放在
网站上传送,除了涉及
着作权的问题外,也可能同时涉及
民法上
肖像权的问题,被拍照的人有可能会主张这种公开传送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
利益,而有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要负担
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除了已取得明星
照片的着作财产权人及该明星本人的同意外,建议不要随便把别人的照片放在网
路上供人浏览,避免滋生侵害着作权及肖像利益的纠纷。
A1-3:刑事部份可能涉及 (可提告诉)
一、着作权法91条 第1项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着作权法93条 第3、4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3) 以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
人之着作权者。但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情形,不在此限。
(4) 违反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者。
三、着作权法100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犯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三项之
罪,不在此限。
A1-4:民事部份可能涉及--着作权法部分 (可起诉)
一、着作权法87条 第1、6款 (侵害着作权情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着作权或制版权:
(1) 以侵害着作人名誉之方法利用其着作者。
(6) 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为侵害着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二、着作权法84条 (请求排除侵害)
着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於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
请求防止之。
三、着作权法85条 (侵害着作人格权之损害赔偿)
侵害着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求
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侵害,被害人并得请求表示着作人之姓名或名称、更正内容或为其他回
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四、着作权法88条 (侵害着作财产权之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着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
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1) 依民法第 216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
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
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2) 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
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
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
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五、着作权法89-1 (侵害着作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八条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
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A1-5:民事部份可能涉及--民法肖像权部分 (可起诉)
一、民法18条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
前项情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
二、民法184条 第1项前段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民法195条 第1项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
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四、97台上1396判决(最高院)、96重上323判决(台高院)、94诉6831判决(北院)参照
: 然後在无名创一个新帐号跟原本帐号类似
: 并且在网志上冒充学妹
: 写些猥亵淫荡的文章 >>(这部分被自行删除了,我来不及备份)
A2:此部份因无法得知文章内容,故无法切确评论。
但有可能违反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之相关规定,可向侦查机关告发。
: 并且到别人无名上乱谩骂
A3:此部份为他人事务,非原PO或原PO友人所能究责。
: 相簿也是 写+贴些相片
A4:请参考前述说明。
: 请问:
: 想请各位板大帮忙想看看怎麽办?
: 我有拍照备份了
: 这样查的出他的IP?
A5:可以
: 能报警处理吗?
A6:可以
: 找到人能告他?
A7:可以
: 要怎麽反制呢?
A8:请参考上述说明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Rhadamanthuz 来自: 114.42.215.176 (06/24 04:53)
1F:推 stupidboy221:谢谢大大热心回应^^ 06/24 13:32
2F:推 swatjon:推~ 06/25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