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網路上的漫畫分享
時間Thu Jun 18 23:49:15 2009
想想還是就個人所知與所理解的部份回一下好了.
這個行為可以分成兩個部份,一個部份是使用這些未經授權的資訊,
另一個部份是推文提到的瀏覽器在過程中"沉默地下載"的舉動.
前一個部份,是對著作的"使用".
先談結論,以這種方式(觀看/閱讀)使用著作是不會侵犯著作權的,
著作權是採有限列舉的保護,著作人本來就沒有權利去禁止別人看或聽
(假定他人有機會"看",這裡不討論是誰透過什麼方式讓人有機會看/聽到的)
退萬步言,可以思考一下,如果收聽/觀看行為本身就足以構成侵權,
那麼不得了,一個人如果不是又聾又瞎,那他只要醒著就幾乎無時無刻不侵權.
你在書局看到陳列在架上的書,光是這麼看過去,
就是難以計數的侵權,因為封面有著作權.
跟人家聊天,對方隨口講了個slogan,說了個笑話,
達到著作的小錢幣標準,也馬上就構成侵權.
在生活週邊琳瑯滿目的生活產品,
上面的圖樣,設計,文案,包裝,設計,幾乎都為著作權所保護.
若視聽行為本身構成侵權,著作權將變得邪惡無比.
故而就現行著作權法而言,視聽行為本身,並不會構成侵權.
(著作權採列舉保護,既不列入權利的範圍,則當然不構成侵權)
但若是視聽前或視聽後,將著作重製,進一步向外傳布,則是其它問題.
這裡只是在說明,單純看或聽並不會構成侵權.
以mp3音樂檔案為例,將未取得授權的mp3檔案下載至本機的電腦儲存(重製)
在公開的場域用喇叭播放出來(公開演出)
放置在網路上的分享空間空間上供人下載(公開傳輸)
燒成光碟以後送人(散布)
接上耳機偷偷聽..............(沒事)
這也是專利權與著作權其中一個明確的區別,
蓋專利權人依專利法56,106,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權利,
這個排除使用包含任何未經規避的形式,相當程度的很好很強大(詳細區分略過)
一個很靠近,但離的有點距離的問題,就是現行著作權法,
並不處罰持有盜版的行為(除非意圖散布而持有,80-1,87I(2)(6))
(咳,簡單來講就是可以藏起來用不能有想轉手出去的念頭.
但是還是要注意本來就禁止的比如說重製,公開傳輸等,
使用還是要注意使用方式的.)
那麼,接下來要處理的就是另一部份的問題.
即瀏覽器在輸出前下載於硬碟暫存,並在輸出時透過電腦記憶體暫存的舉動.
這會牽涉到著作權法22條在重製權的部份,注意第3和第4項
III.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IV.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還是一樣先說結論,依經濟部智財局著作權FAQ的說明,下列行為可以主張
屬於暫時性重製,依著作權法22III,並非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日常生活中,下列各種行為所造成的「暫時性重製」,
不違法也不會侵權:
。。。
2、在網路上瀏覽影片、圖片、文字或聽音樂。
。。。」
通常在指涉暫時性重製最大宗都是在談論RAM的重製,
因為那個被排除的理由最充份,
在目前普遍的計算機架構(Von Neumann Architecture,不詳述)下,
所有電腦資料的使用,呈現,都會先預存在RAM中,在透過處理器做進一步的
處理(比如說,如果要秀到螢幕上,就要又再重製一份到顯卡的暫存器裡)
如果一概將這類行為都評價為受到著作權人專屬保護的重製權範圍,
則無異於幾乎剝奪現行所有電腦使用的可能.
但RAM有一個特色在於,RAM裡面的資料,在關機後,通常是會遺失的.
如果是其它種類的暫時性重製,是否也能比照辦理?
比如說,透過硬碟所做的暫時性的重製.這很快的可以找到一個比照的例子.
在現在的常見作業系統裡,
幾乎沒有不採用虛擬記憶體(Virtual Memory,不詳述)技術的
而這個技術的特色之一,就是將硬碟會虛擬地被當作記憶體的延伸,
透過Swap in/Swap out,資料會在硬碟與真實記憶體間反覆存取重製.
故而,在比附上可以提出的特點是,硬碟上的虛擬記憶體影像在作用上
通常近似於在RAM中的情形,為片段,細碎,而零散的資料.
但這並非排除理論上我們還是有可能在虛擬記憶體的影像檔案中,
找出完整獨立的重製物.
然而即使如此,問題還是存在,因為即使無論如何極大地擴張虛擬記憶體,
其使用上仍然有其界限,特別是在對一些外部Peripheral設備的輸出入,
硬碟作為記憶體階層的定位較之於RAM更適於直接承接這些資料.
亦即,硬碟已不可避免的成為一種暫存的媒介,
雖然本質上它所儲存的資料不因關機而消失(即有長期性存在的可能),
但在利用的目的上則只是暫時的.
甚至出於效率的考量,有些情況下(比如透過DMA,Direct Memory Access)
軟體會直接在虛擬記憶體對硬碟定址,使檔案直接就寫入硬碟中,
而在記憶體中看起來,它仍然只是一段資料.
因此就技術上來講,硬碟作為暫時性重製(目的與使用上的暫時)的媒介,
並非是不可想像的, 並且也是技術上確實已經發生的結果.
然後我們才會進入瀏覽器在網際網路瀏覽的過程所做的下載預存,
應該如何評價的問題.
在網路仍然並非無限快速,卻又充斥大量多媒體訊息的時代,
會面臨幾個重要的問題是,網路並不夠快或穩定到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
為了使用者有更佳的使用體驗,不得不進一步預存一些可能會用到的資訊.
比如說,即使畫面只會需要秀出整個網頁的一部份,
但是瀏覽器仍然會將整個網頁下載並預判哪些部份該放哪裡,
然後在旁邊會看到一個滾動軸,拉一拉就可以上下秀出其它部份,喔,真棒.
比如說,即使現在看的這場演講錄影在30分12秒的地方,可是為了怕後面傳輸
並不順暢的情形,播放器可能會比30分12秒的地方再多存一些,比如說30秒,
以便於因應網路一時的壅塞,而不會使使用者看到停滯的聲音或影像;
甚至可能播放器也不會主動清除已經下載的部份,因為使用者可能會想要回頭
重看某一段,又或者前進到某個地方.
又比如說,網路服務商多會提供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
(先不考慮今年修法在90-6條的增訂,雖然縱使如此,
課使用者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樣的義務並不合理,因為服務提供者,
較使用者有能力進行技術上的更新與採用,去達成法令的義務要求,
同時,有些技術的採用對終端使用者是不符成本的)
明白地說就是在對於使用者相對上網路回應較快速的中繼點,
預先將同一個需求的檔案儲存一份在proxy server上,之後再有其它使用者
存取同一處時,即可以更高的效率獲得資訊.
而接著我們就可以問,如果容許在proxy server上預儲,
那麼使用者的程式是否也可以合理地在本機預儲?
因為相對於網路上的主機,顯然,用使用者的本機儲存是無可比擬地飛快.
而就使用者瀏覽的體驗上,上一頁下一頁等網頁間跳躍的動作,
更被視為瀏覽必要的一部份.
因此,如果僅是暫存的目的,由程式沉默地保存,
沒有超出其本來預定目的外的利用,而且可合理期待它還是會被程式主動移除.
(是的,暫存區快要滿的時候是會被程式主動清掉的,一如cache之於ram)
那麼,這種技術上必要的行為應有比附的正當性.
因此,走了這麼遠,我們終究還是來到結論.
即考量電腦與網路進展與使用,
對於一定範圍與目的重製在技術上有不可規避性.
因而如果認為這構成對重製權的侵害而要求取得授權,
則反而構成數位內容發展的障礙.
故而依22IV的解釋,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在瀏覽器主動地依其技術規範,沉默地下載,使用,移除,
此類該當於22IV的情形時,應得為主張22III,
即這類行為非屬著作人專有重製權的範圍.
亦即在構成要件上,排除其為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最後要附帶說明的,是22條有變更過一次內容,92年第一次增訂22III,22IV時,
原修正草案為「合法使用著作」,被偉大的委員改成「使用合法著作」
(居然還在修正理由加註,看來大家都不想當罪人XD)
這順序之差有天淵之別,前者係只要使用行為本身為合法即可,
後者則更進一步要求使用者僅能在合法著作才能主張不違法,
則無異於課以使用者要清楚辨明著作為合法或非法的義務,
然而,受著作權保護客體極其廣闊,著作權的得喪變更又欠缺公示要素,
要求使用者瀏覽前或瀏覽時有義務知悉確保其瀏覽著作皆有合法授權,
此項義務幾近挾泰山越北海一般強人所難.
偉大的立委諸公隔年再次修正如原草案,至於檯面上的修正理由,看看就好.
(合理懷疑寫理由的人並不是不小心忘記那一項有但書,
而是故意要暗示這理由在鬼扯Orz)
現行版本為「合法使用著作」(a lawful use)
故縱瀏覽的內容為盜版,因單純視聽為合法使用,故亦可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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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6/20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