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网路上的漫画分享
时间Thu Jun 18 23:49:15 2009
想想还是就个人所知与所理解的部份回一下好了.
这个行为可以分成两个部份,一个部份是使用这些未经授权的资讯,
另一个部份是推文提到的浏览器在过程中"沉默地下载"的举动.
前一个部份,是对着作的"使用".
先谈结论,以这种方式(观看/阅读)使用着作是不会侵犯着作权的,
着作权是采有限列举的保护,着作人本来就没有权利去禁止别人看或听
(假定他人有机会"看",这里不讨论是谁透过什麽方式让人有机会看/听到的)
退万步言,可以思考一下,如果收听/观看行为本身就足以构成侵权,
那麽不得了,一个人如果不是又聋又瞎,那他只要醒着就几乎无时无刻不侵权.
你在书局看到陈列在架上的书,光是这麽看过去,
就是难以计数的侵权,因为封面有着作权.
跟人家聊天,对方随口讲了个slogan,说了个笑话,
达到着作的小钱币标准,也马上就构成侵权.
在生活周边琳琅满目的生活产品,
上面的图样,设计,文案,包装,设计,几乎都为着作权所保护.
若视听行为本身构成侵权,着作权将变得邪恶无比.
故而就现行着作权法而言,视听行为本身,并不会构成侵权.
(着作权采列举保护,既不列入权利的范围,则当然不构成侵权)
但若是视听前或视听後,将着作重制,进一步向外传布,则是其它问题.
这里只是在说明,单纯看或听并不会构成侵权.
以mp3音乐档案为例,将未取得授权的mp3档案下载至本机的电脑储存(重制)
在公开的场域用喇叭播放出来(公开演出)
放置在网路上的分享空间空间上供人下载(公开传输)
烧成光碟以後送人(散布)
接上耳机偷偷听..............(没事)
这也是专利权与着作权其中一个明确的区别,
盖专利权人依专利法56,106,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这个排除使用包含任何未经规避的形式,相当程度的很好很强大(详细区分略过)
一个很靠近,但离的有点距离的问题,就是现行着作权法,
并不处罚持有盗版的行为(除非意图散布而持有,80-1,87I(2)(6))
(咳,简单来讲就是可以藏起来用不能有想转手出去的念头.
但是还是要注意本来就禁止的比如说重制,公开传输等,
使用还是要注意使用方式的.)
那麽,接下来要处理的就是另一部份的问题.
即浏览器在输出前下载於硬碟暂存,并在输出时透过电脑记忆体暂存的举动.
这会牵涉到着作权法22条在重制权的部份,注意第3和第4项
III.前二项规定,於专为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或合法使用着作,属技术操作
过程中必要之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经济意义之暂时性重制,不适用
之。但电脑程式着作,不在此限。
IV.前项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之暂时性重制情形,包括网路浏览、快速存取或
其他为达成传输功能之电脑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免之现象。
还是一样先说结论,依经济部智财局着作权FAQ的说明,下列行为可以主张
属於暂时性重制,依着作权法22III,并非侵害重制权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下列各种行为所造成的「暂时性重制」,
不违法也不会侵权:
。。。
2、在网路上浏览影片、图片、文字或听音乐。
。。。」
通常在指涉暂时性重制最大宗都是在谈论RAM的重制,
因为那个被排除的理由最充份,
在目前普遍的计算机架构(Von Neumann Architecture,不详述)下,
所有电脑资料的使用,呈现,都会先预存在RAM中,在透过处理器做进一步的
处理(比如说,如果要秀到萤幕上,就要又再重制一份到显卡的暂存器里)
如果一概将这类行为都评价为受到着作权人专属保护的重制权范围,
则无异於几乎剥夺现行所有电脑使用的可能.
但RAM有一个特色在於,RAM里面的资料,在关机後,通常是会遗失的.
如果是其它种类的暂时性重制,是否也能比照办理?
比如说,透过硬碟所做的暂时性的重制.这很快的可以找到一个比照的例子.
在现在的常见作业系统里,
几乎没有不采用虚拟记忆体(Virtual Memory,不详述)技术的
而这个技术的特色之一,就是将硬碟会虚拟地被当作记忆体的延伸,
透过Swap in/Swap out,资料会在硬碟与真实记忆体间反覆存取重制.
故而,在比附上可以提出的特点是,硬碟上的虚拟记忆体影像在作用上
通常近似於在RAM中的情形,为片段,细碎,而零散的资料.
但这并非排除理论上我们还是有可能在虚拟记忆体的影像档案中,
找出完整独立的重制物.
然而即使如此,问题还是存在,因为即使无论如何极大地扩张虚拟记忆体,
其使用上仍然有其界限,特别是在对一些外部Peripheral设备的输出入,
硬碟作为记忆体阶层的定位较之於RAM更适於直接承接这些资料.
亦即,硬碟已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暂存的媒介,
虽然本质上它所储存的资料不因关机而消失(即有长期性存在的可能),
但在利用的目的上则只是暂时的.
甚至出於效率的考量,有些情况下(比如透过DMA,Direct Memory Access)
软体会直接在虚拟记忆体对硬碟定址,使档案直接就写入硬碟中,
而在记忆体中看起来,它仍然只是一段资料.
因此就技术上来讲,硬碟作为暂时性重制(目的与使用上的暂时)的媒介,
并非是不可想像的, 并且也是技术上确实已经发生的结果.
然後我们才会进入浏览器在网际网路浏览的过程所做的下载预存,
应该如何评价的问题.
在网路仍然并非无限快速,却又充斥大量多媒体讯息的时代,
会面临几个重要的问题是,网路并不够快或稳定到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应.
为了使用者有更佳的使用体验,不得不进一步预存一些可能会用到的资讯.
比如说,即使画面只会需要秀出整个网页的一部份,
但是浏览器仍然会将整个网页下载并预判哪些部份该放哪里,
然後在旁边会看到一个滚动轴,拉一拉就可以上下秀出其它部份,喔,真棒.
比如说,即使现在看的这场演讲录影在30分12秒的地方,可是为了怕後面传输
并不顺畅的情形,播放器可能会比30分12秒的地方再多存一些,比如说30秒,
以便於因应网路一时的壅塞,而不会使使用者看到停滞的声音或影像;
甚至可能播放器也不会主动清除已经下载的部份,因为使用者可能会想要回头
重看某一段,又或者前进到某个地方.
又比如说,网路服务商多会提供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
(先不考虑今年修法在90-6条的增订,虽然纵使如此,
课使用者与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同样的义务并不合理,因为服务提供者,
较使用者有能力进行技术上的更新与采用,去达成法令的义务要求,
同时,有些技术的采用对终端使用者是不符成本的)
明白地说就是在对於使用者相对上网路回应较快速的中继点,
预先将同一个需求的档案储存一份在proxy server上,之後再有其它使用者
存取同一处时,即可以更高的效率获得资讯.
而接着我们就可以问,如果容许在proxy server上预储,
那麽使用者的程式是否也可以合理地在本机预储?
因为相对於网路上的主机,显然,用使用者的本机储存是无可比拟地飞快.
而就使用者浏览的体验上,上一页下一页等网页间跳跃的动作,
更被视为浏览必要的一部份.
因此,如果仅是暂存的目的,由程式沉默地保存,
没有超出其本来预定目的外的利用,而且可合理期待它还是会被程式主动移除.
(是的,暂存区快要满的时候是会被程式主动清掉的,一如cache之於ram)
那麽,这种技术上必要的行为应有比附的正当性.
因此,走了这麽远,我们终究还是来到结论.
即考量电脑与网路进展与使用,
对於一定范围与目的重制在技术上有不可规避性.
因而如果认为这构成对重制权的侵害而要求取得授权,
则反而构成数位内容发展的障碍.
故而依22IV的解释,
前项网路合法中继性传输之暂时性重制情形,包括网路浏览、快速存取或
其他为达成传输功能之电脑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免之现象。
在浏览器主动地依其技术规范,沉默地下载,使用,移除,
此类该当於22IV的情形时,应得为主张22III,
即这类行为非属着作人专有重制权的范围.
亦即在构成要件上,排除其为侵害重制权的行为.
最後要附带说明的,是22条有变更过一次内容,92年第一次增订22III,22IV时,
原修正草案为「合法使用着作」,被伟大的委员改成「使用合法着作」
(居然还在修正理由加注,看来大家都不想当罪人XD)
这顺序之差有天渊之别,前者系只要使用行为本身为合法即可,
後者则更进一步要求使用者仅能在合法着作才能主张不违法,
则无异於课以使用者要清楚辨明着作为合法或非法的义务,
然而,受着作权保护客体极其广阔,着作权的得丧变更又欠缺公示要素,
要求使用者浏览前或浏览时有义务知悉确保其浏览着作皆有合法授权,
此项义务几近挟泰山越北海一般强人所难.
伟大的立委诸公隔年再次修正如原草案,至於台面上的修正理由,看看就好.
(合理怀疑写理由的人并不是不小心忘记那一项有但书,
而是故意要暗示这理由在鬼扯Orz)
现行版本为「合法使用着作」(a lawful use)
故纵浏览的内容为盗版,因单纯视听为合法使用,故亦可主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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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6/20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