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是不是該換律師?
時間Fri Jun 12 19:07:29 2009
※ 引述《femto (獨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爸為了爺爺在中國的一棟房產,被姑姑們搞的心力悴脆,
: 沒有任何理性的討論,只有姑姑們輪番打電話來罵人
: 她們開了天價要我爸付錢,但房子並不值那個價,房子要讓給她們,
: 她們不要,就是要天價的現金,所以我們請了律師,原本要上法院
: 律師建議和解,我爸付錢給姑姑們,請她們簽放棄書
: 問題:
: 請律師至今九個月,同意和解至今半年,但是
: 1.有二個姑姑在美國,在台灣的某姑姑說可以全權代理她們
: 但她們一直聯絡不上,也一直拿不到她們的放棄書
: 我們懷疑某姑姑的代理真的有(法律)效用嗎?
: 2.律師讓雙方簽的合解書沒有註明期限內該完成手續,
: 所以姑姑們的同意書一拖再拖,仍沒拿到
: 我們質疑律師為何當初那麼草率,他說"有註明日期也沒用"
: 3.我們讓律師寄存証信函,他說寄了沒用,所以不寄
: (謎:但存証信函是向法院証明我們催討放棄書無效,所以合解無效吧??)
: 所以半年來我爸仍不斷受姑姑們言語攻擊
: 為了那沒用的合解書,仍得自己打電話去催
: 然得,姑姑們要的錢又不斷不斷增加了!!!!!
: 為什麼付了律師費,卻跟沒律師的情形是一樣的???
: 請問是律師作法太粗糙才造成這種局面,換個律師比較快?
: 還是遺產問題,換個律師也沒用?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年頭律師真難當,我試著從你所說的案情來分析好了。
我認為,一開始就決定打訴訟的律師,他可能是:
1.判斷錯誤,不瞭解案件真正的複雜度
2.他想賺錢想瘋了
3.他是個不世出的天才
前面已有版友分析過了,這個案件的繼承人分別在美國和台灣,
所以若要打繼承訴訟,你在台灣起訴,美國的要來台灣應訴,
就算不來應訴,他也要請一個代理人在台灣幫他為訴訟行為。
看到這裡你就應該懂了,沒錯,你可以在台灣起訴,難道她就不能在美國起訴嗎?
帥了,她在美國起訴,那你要做的事情跟她完全相同,
要不就是去美國應訴(去了你也不懂美國法,所以你要請美國律師),
然後所有的文件都要中英文各一份,光理解法院文件應該就會搞死你。
對,沒錯,搞死的是你,律師反正有錢賺,他很快樂。
你說是不是可以不去美國應訴,其實也還ok啦,
反正遺產又不是在美國,台美之間沒有判決相互承認,
所以她在美國贏了勝訴判決也沒辦法在台灣執行,可喜可賀,
除了你以後申請美國簽證可能會被刁難或去了無法出境之類的。
那遺產在哪裡呢?
哎呀不好,在中國……
中國的遺產要如何繼承? 外國人可以繼承中國不動產嗎?
若可以繼承,要不要繳稅? 不動產移轉又要辦什麼程序?
所以想打訴訟的律師,他必然是一個有美、中、台三地的律師執照,
並且熟悉這三地的實體法和訴訟法,又能夠幫你跑三地來應付法院程序,
以及各種登記實務的人。
若有這種人存在,我覺得他當律師太可惜了,這太強了好嗎?
我相信台灣能做這種案件的事務所,應該也是個位數。
而且這個訴訟根本就不用打,你們穩輸的,
民法1151條,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也就是你不能主張說錢我拿,房子給你,不行,分割前都是大家的,
好嘛,那我們來分割共有物,民法824條,如何分割是由法院決定,
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也就是你可以提出你的分割方案,
可是對方若不同意,又無法達成協議,那就是法院說了算,沒啥好爭的。
白話一點的就是,你們根本就不能單方主張要房子或不要房子啦!
所以請你要瞭解,一開始就決定打訴訟,你大概把那棟房屋賣了還抵不了律師費,
而且更慘的是你一定會敗訴,
我還忘了講,就算台灣法院判決對你有利,
台灣和中國之間也沒有司法互相承認,台灣判決在中國無法執行,
所以勢必你一定要再去中國打一場訴訟,除非馬英九加快腳步,
和中國簽了司法互相承認協定,就算有此協定,
你還是要面對外國人繼承中國不動產的問題,
中國法我不懂,台灣的法律是:中國人不得繼承台灣不動產,只能折抵現金。
在這些考量下,腦袋正常的律師都會選擇和解,
我還可以告訴你和解的重要性在什麼地方。
和解契約既然簽下去,就把整件事從遺產繼承變成普通的契約履行,
對方不履行契約,回歸契約法去,請求對方履行,不然就是損害賠償,
對方若是提民法1151和824請求分割遺產,我把和解契約拿出來,
這就是民法824條1項的「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
從根本上阻斷了你敗訴的可能。
我也不覺得「放棄書」是什麼重要的事,和解契約既然簽了,
放棄書有沒有根本無關大局,你的律師還要對方簽這個,
我猜想是針對美國的那兩位姑姑,因為不可能要求她們為簽和解契約專程回台灣,
所以請她們出具書面,這樣減少兩地奔波的困擾,
或者,是為了將來去做繼承登記時方便,不必拿整個和解契約去,
也有可能單純只是法律人的謹慎,多要一份文件罷了。
但依據這個推論,我認為和解契約還沒簽成,至少不是所有人都簽名了,
你的律師很謹慎,要求對方若有代理權授與也要書面,
聯絡不上,沒有書面他就不給簽約,免得日後再生糾紛,
至於當事人遲遲不來簽約,律師也無可奈何啊!
沒簽約根本就沒有拘束力,寄存證信函沒有任何法律上效力,
限期要求對方來簽約嗎? 不來會怎麼樣? 難道不來簽契約也自動生效嗎?
如果我判斷有誤,約已經讓所有人簽了,
那只憑和解契約其實就可證明一切,你還需要對方履行什麼呢?
即便簽了,對方若還來騷擾怎麼辦?
你應該要依刑法的恐嚇危害安全,或者是民法侵權行為、甚至是家暴法,
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防止、保護令或者判對方刑責,
這些都與和解契約完全無關,是個人人格修養問題。
說來說去,我覺得你的律師沒錯,
他幫你選擇了最有可能迅速且經濟解決問題的一個方式,
和解契約讓你們即便將來走上訴訟一途,也立於不敗之地,
若真有瑕疵,我覺得積極一點的律師,會直接飛到美國去找你兩位姑姑,
當面找她們簽下和解契約以及放棄書,然後親自把這些文件帶回來。
不過,你要支付律師這趟行程的全部費用嗎?
你付的律師費,有期待律師幫你做到這些事情嗎?
我覺得由此事件,可以證明你的姑姑們和你的確有血緣關係。
--
法條及見解若有誤,還請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7.153
1F:推 sindyevil:中國喔 是使用權不是 所有權喔~ XD 06/12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