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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是不是该换律师?
时间Fri Jun 12 19:07:29 2009
※ 引述《femto (独立.)》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爸为了爷爷在中国的一栋房产,被姑姑们搞的心力悴脆,
: 没有任何理性的讨论,只有姑姑们轮番打电话来骂人
: 她们开了天价要我爸付钱,但房子并不值那个价,房子要让给她们,
: 她们不要,就是要天价的现金,所以我们请了律师,原本要上法院
: 律师建议和解,我爸付钱给姑姑们,请她们签放弃书
: 问题:
: 请律师至今九个月,同意和解至今半年,但是
: 1.有二个姑姑在美国,在台湾的某姑姑说可以全权代理她们
: 但她们一直联络不上,也一直拿不到她们的放弃书
: 我们怀疑某姑姑的代理真的有(法律)效用吗?
: 2.律师让双方签的合解书没有注明期限内该完成手续,
: 所以姑姑们的同意书一拖再拖,仍没拿到
: 我们质疑律师为何当初那麽草率,他说"有注明日期也没用"
: 3.我们让律师寄存证信函,他说寄了没用,所以不寄
: (谜:但存证信函是向法院证明我们催讨放弃书无效,所以合解无效吧??)
: 所以半年来我爸仍不断受姑姑们言语攻击
: 为了那没用的合解书,仍得自己打电话去催
: 然得,姑姑们要的钱又不断不断增加了!!!!!
: 为什麽付了律师费,却跟没律师的情形是一样的???
: 请问是律师作法太粗糙才造成这种局面,换个律师比较快?
: 还是遗产问题,换个律师也没用?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年头律师真难当,我试着从你所说的案情来分析好了。
我认为,一开始就决定打诉讼的律师,他可能是:
1.判断错误,不了解案件真正的复杂度
2.他想赚钱想疯了
3.他是个不世出的天才
前面已有版友分析过了,这个案件的继承人分别在美国和台湾,
所以若要打继承诉讼,你在台湾起诉,美国的要来台湾应诉,
就算不来应诉,他也要请一个代理人在台湾帮他为诉讼行为。
看到这里你就应该懂了,没错,你可以在台湾起诉,难道她就不能在美国起诉吗?
帅了,她在美国起诉,那你要做的事情跟她完全相同,
要不就是去美国应诉(去了你也不懂美国法,所以你要请美国律师),
然後所有的文件都要中英文各一份,光理解法院文件应该就会搞死你。
对,没错,搞死的是你,律师反正有钱赚,他很快乐。
你说是不是可以不去美国应诉,其实也还ok啦,
反正遗产又不是在美国,台美之间没有判决相互承认,
所以她在美国赢了胜诉判决也没办法在台湾执行,可喜可贺,
除了你以後申请美国签证可能会被刁难或去了无法出境之类的。
那遗产在哪里呢?
哎呀不好,在中国……
中国的遗产要如何继承? 外国人可以继承中国不动产吗?
若可以继承,要不要缴税? 不动产移转又要办什麽程序?
所以想打诉讼的律师,他必然是一个有美、中、台三地的律师执照,
并且熟悉这三地的实体法和诉讼法,又能够帮你跑三地来应付法院程序,
以及各种登记实务的人。
若有这种人存在,我觉得他当律师太可惜了,这太强了好吗?
我相信台湾能做这种案件的事务所,应该也是个位数。
而且这个诉讼根本就不用打,你们稳输的,
民法1151条,各继承人对於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也就是你不能主张说钱我拿,房子给你,不行,分割前都是大家的,
好嘛,那我们来分割共有物,民法824条,如何分割是由法院决定,
不受当事人主张拘束,也就是你可以提出你的分割方案,
可是对方若不同意,又无法达成协议,那就是法院说了算,没啥好争的。
白话一点的就是,你们根本就不能单方主张要房子或不要房子啦!
所以请你要了解,一开始就决定打诉讼,你大概把那栋房屋卖了还抵不了律师费,
而且更惨的是你一定会败诉,
我还忘了讲,就算台湾法院判决对你有利,
台湾和中国之间也没有司法互相承认,台湾判决在中国无法执行,
所以势必你一定要再去中国打一场诉讼,除非马英九加快脚步,
和中国签了司法互相承认协定,就算有此协定,
你还是要面对外国人继承中国不动产的问题,
中国法我不懂,台湾的法律是:中国人不得继承台湾不动产,只能折抵现金。
在这些考量下,脑袋正常的律师都会选择和解,
我还可以告诉你和解的重要性在什麽地方。
和解契约既然签下去,就把整件事从遗产继承变成普通的契约履行,
对方不履行契约,回归契约法去,请求对方履行,不然就是损害赔偿,
对方若是提民法1151和824请求分割遗产,我把和解契约拿出来,
这就是民法824条1项的「依共有人协议之方法」,
从根本上阻断了你败诉的可能。
我也不觉得「放弃书」是什麽重要的事,和解契约既然签了,
放弃书有没有根本无关大局,你的律师还要对方签这个,
我猜想是针对美国的那两位姑姑,因为不可能要求她们为签和解契约专程回台湾,
所以请她们出具书面,这样减少两地奔波的困扰,
或者,是为了将来去做继承登记时方便,不必拿整个和解契约去,
也有可能单纯只是法律人的谨慎,多要一份文件罢了。
但依据这个推论,我认为和解契约还没签成,至少不是所有人都签名了,
你的律师很谨慎,要求对方若有代理权授与也要书面,
联络不上,没有书面他就不给签约,免得日後再生纠纷,
至於当事人迟迟不来签约,律师也无可奈何啊!
没签约根本就没有拘束力,寄存证信函没有任何法律上效力,
限期要求对方来签约吗? 不来会怎麽样? 难道不来签契约也自动生效吗?
如果我判断有误,约已经让所有人签了,
那只凭和解契约其实就可证明一切,你还需要对方履行什麽呢?
即便签了,对方若还来骚扰怎麽办?
你应该要依刑法的恐吓危害安全,或者是民法侵权行为、甚至是家暴法,
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侵害防止、保护令或者判对方刑责,
这些都与和解契约完全无关,是个人人格修养问题。
说来说去,我觉得你的律师没错,
他帮你选择了最有可能迅速且经济解决问题的一个方式,
和解契约让你们即便将来走上诉讼一途,也立於不败之地,
若真有瑕疵,我觉得积极一点的律师,会直接飞到美国去找你两位姑姑,
当面找她们签下和解契约以及放弃书,然後亲自把这些文件带回来。
不过,你要支付律师这趟行程的全部费用吗?
你付的律师费,有期待律师帮你做到这些事情吗?
我觉得由此事件,可以证明你的姑姑们和你的确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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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及见解若有误,还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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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indyevil:中国喔 是使用权不是 所有权喔~ XD 06/12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