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和解書的問題
時間Sun May 17 22:56:56 2009
※ 引述《cgy (北台灣東部丘陵線籌備處)》之銘言:
: 和解書有送到警政機關存查嗎?
: 這和解書基本上沒什麼法律效力存在了...發生日期都寫錯
: 如果他在會中一直提出有簽過和解書,那麼就將那份給調解委員會或是法官看
: ,基本上這個和解書好像沒有啥法律地位存在,簽和解書也要有第三者在場見
: 證。
民事和解契約係規定於債編736至738條,
原則上屬於諾成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發生效力(153)
不以書面為限,亦不要求要有證人.
有否書面或是否有證人係嗣後便利於舉證,並不妨其成立.
並且根據誤載不妨真意的原則,就算上面時間地點有誤,
只要根據他項事情可資確定當事人共同主觀意思一致之基礎,
則和解契約仍然有效成立.
又,即便成立一般的和解契約,亦可提起刑事告訴,二者不相齟齬.
(但本例沒驗傷,指望不大就是,
好處是可能透過刑事偵查將對方找出來,並且多給對方一些壓力
利於一併向對方請求依約履行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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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想如果對方真的都給假資料,效果說不定更好.
從告訴乃論上升到非告訴乃論......@@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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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推 a386036:就怕是警察也把案子吃掉 05/18 01:25
2F:→ a386036:給假電話或是不接電話 也不見得違法 05/18 01:26
3F:→ a386036:要說電話不正確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也難說 05/18 01:26
4F:→ a386036:不過有車號是很難跑掉 05/18 01:27
5F:→ Eventis:其實我也是想有車號應該很難跑掉,其它資料應該是人名部份 05/18 01:39
6F:→ Eventis:比較會有其它問題,如果假應該會假全套,那就惹到大條的了. 05/18 01:39
7F:推 a386036:人名不至於拉~~有駕照 可是聯絡方式錯 要說違法很難 05/18 01:41
8F:→ Eventis:那個狀況下也不見得會做很仔細的確認啦,畢竟是私了. 05/18 01:42
9F:→ Eventis:反正也只是手段而已,告一告總是要出面的XD 05/18 01:43
10F:推 a386036:也是 私了都很隨便 05/18 01:50
11F:推 bfp339:....齟齬....齷齪...差很大 05/18 07:07
12F:→ Eventis:哎,我國文不好.......(遮臉) 05/18 07:43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5/18 07:44)
13F:→ Eventis:每次碰到這種事我就會在想我打字那時候在想什麼怪東西@@a 05/18 07:46
14F:→ Eventis:因為怎麼想這樣形容都怪怪的......@@a 05/18 07:56
15F:推 depravity:想雞排(誤) 05/18 08:03
16F:→ Eventis:那時候我才剛啃完一片,應該沒這個怨念啊....(謎) 05/18 08:06
17F:推 depravity:我的怨念(指) 05/18 08:31
18F:→ a386036:我的雞排勒~~~E大說好的你要請客 05/18 11:57
19F:→ Eventis:0.0..什麼時候冒出來的,我怎麼都不知道,狼唔係挖台A啦. 05/18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