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票據] 被脅迫簽下本票
時間Tue Apr 21 16:12:07 2009
※ 引述《smallahaha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爸遭乙脅迫而簽下本票一只,可是當時未填入金額及發票日
: 過幾天乙填入金額及發票日後,買東西轉移善意第三人丙,
: 丙拿本票向我爸請求付款,我爸以"被脅迫所簽立本票未記載
: 金額及到期日,以依民法規定對乙撤銷該本票"為抗辯理由
: ,拒絕付款,我爸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 問題:
: 若丙為惡意已知該票乃脅迫所得,那沒問題
: 若丙善意不知
: 遭脅迫而簽下的本票能不能作為絕對抗辨理由?
: 丙不得向發票人追索?該用哪條?
: 還是說丙善意取得
: 用票11條第2項善意取得的票據權利人,
: 發票人不得主張原係欠缺應載事項主張抗辯
: 還是有其他的說法或是解釋..?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註: 後來發現有些錯誤,又修改一下)
1.是否適用民法92條撤銷規定?
票據法係採取表示主義,為保障交易安全,意思主義之規定並不適用之
故就脅迫情況,不適用民法92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執票人可否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法上權利?
a.發票行為
未記載金額,此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票據形式要件,發票行為未成立。
b.權利外觀理論
依據少數說,可依據權利外觀理論檢驗之。
依據權利外觀理論,有與因行為,且具有可歸責性
(學說上舉的的例子是,遭到絕對強制的控制,僅脅迫仍非受到絕對控制),
故須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c.善意取得理論
另依善意取得理論討論,依據多數說,由於執票人善意無過失,且背書連續,
自無處分權人取得票據,符合善意取得,執票人得主張善意取得。
惟依據少數說,善意取得的前提,係該權利已有效成立,本題票據行為未有效成立,
故依少數說,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3.結論
a.不適用民92
b.多數說係依據善意取得理論,少數說係依據權利外觀理論,
發票人須對執票人付票據法上責任
ps.以上是記憶中參考書的檢驗過程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4/21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