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票据] 被胁迫签下本票
时间Tue Apr 21 16:12:07 2009
※ 引述《smallahaha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爸遭乙胁迫而签下本票一只,可是当时未填入金额及发票日
: 过几天乙填入金额及发票日後,买东西转移善意第三人丙,
: 丙拿本票向我爸请求付款,我爸以"被胁迫所签立本票未记载
: 金额及到期日,以依民法规定对乙撤销该本票"为抗辩理由
: ,拒绝付款,我爸之抗辩是否有理由?
: 问题:
: 若丙为恶意已知该票乃胁迫所得,那没问题
: 若丙善意不知
: 遭胁迫而签下的本票能不能作为绝对抗辨理由?
: 丙不得向发票人追索?该用哪条?
: 还是说丙善意取得
: 用票11条第2项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人,
: 发票人不得主张原系欠缺应载事项主张抗辩
: 还是有其他的说法或是解释..?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注: 後来发现有些错误,又修改一下)
1.是否适用民法92条撤销规定?
票据法系采取表示主义,为保障交易安全,意思主义之规定并不适用之
故就胁迫情况,不适用民法92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执票人可否对发票人行使票据法上权利?
a.发票行为
未记载金额,此属於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票据形式要件,发票行为未成立。
b.权利外观理论
依据少数说,可依据权利外观理论检验之。
依据权利外观理论,有与因行为,且具有可归责性
(学说上举的的例子是,遭到绝对强制的控制,仅胁迫仍非受到绝对控制),
故须对善意第三人负责。
c.善意取得理论
另依善意取得理论讨论,依据多数说,由於执票人善意无过失,且背书连续,
自无处分权人取得票据,符合善意取得,执票人得主张善意取得。
惟依据少数说,善意取得的前提,系该权利已有效成立,本题票据行为未有效成立,
故依少数说,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3.结论
a.不适用民92
b.多数说系依据善意取得理论,少数说系依据权利外观理论,
发票人须对执票人付票据法上责任
ps.以上是记忆中参考书的检验过程
※ 编辑: bushman 来自: 61.57.152.166 (04/21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