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偽造印章
時間Sat Mar 28 21:48:00 2009
※ 引述《wjck00383 (wgk)》之銘言:
: 敝人再去請教恩師後,恩師以為最高法院見解使印章使用人恐動輒得咎負表見代理
: 責任。如僅盜蓋印章即負表見代理責任,那乾脆大家都去盜蓋最高法院法官的印章,看
: 他們是否仍持同樣見解?並語帶諷刺的說,最高法院法官這樣判決簡直是某種動物的腦袋
: 。
呃,稍有疑問故提出討論,
關於盜蓋印章,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657號民事判例要旨謂,
我國人民將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
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
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
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
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
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
據此見解,則若僅因前事而將印章交付,該他人擅自盜用之情形,
似尚未足堪認定為表見代理.
又,謂表見代理者,係民法169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
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
負授權人之責任。
其要件者需具備
1) 有自己之行為
或
2) 知他人表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
本案當事人並未有任何自己之行為,
亦尚未得知該他人是否有相當於代理之表示,
似乎與169條之表見代理要件,尚有相當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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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推 wjck00383:淺見也傾向本案當事人不是表見代理。不過有問題的應是 03/28 22:04
2F:→ wjck00383:最高法院的那兩件判決理由。 03/28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