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伪造印章
时间Sat Mar 28 21:48:00 2009
※ 引述《wjck00383 (wgk)》之铭言:
: 敝人再去请教恩师後,恩师以为最高法院见解使印章使用人恐动辄得咎负表见代理
: 责任。如仅盗盖印章即负表见代理责任,那乾脆大家都去盗盖最高法院法官的印章,看
: 他们是否仍持同样见解?并语带讽刺的说,最高法院法官这样判决简直是某种动物的脑袋
: 。
呃,稍有疑问故提出讨论,
关於盗盖印章,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657号民事判例要旨谓,
我国人民将自己印章交付他人,委托该他人办理特
定事项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该他人,除受
托办理之特定事项外,其他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任何
法律行为,均须由本人负表见代理之授权人责任,
未免过苛。原审徒凭上诉人曾将印章交付与吕某之
事实,即认被上诉人就保证契约之订立应负表见代
理之授权人责任,自属率断。
据此见解,则若仅因前事而将印章交付,该他人擅自盗用之情形,
似尚未足堪认定为表见代理.
又,谓表见代理者,系民法169条,
由自己之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他人表
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者,对於第三人应
负授权人之责任。
其要件者需具备
1) 有自己之行为
或
2) 知他人表示而不为反对之表示
本案当事人并未有任何自己之行为,
亦尚未得知该他人是否有相当於代理之表示,
似乎与169条之表见代理要件,尚有相当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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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推 wjck00383:浅见也倾向本案当事人不是表见代理。不过有问题的应是 03/28 22:04
2F:→ wjck00383:最高法院的那两件判决理由。 03/28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