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lander (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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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偽造印章
時間Sat Mar 28 06:34:49 2009
不同意見僅供參考.
偽刻與盜用(盜蓋)印章概念並不相同,舉證責任也不同
印章確定為本人所有時,推定為本人所蓋,由本人就被盜用事實舉證
印章為偽刻,則由對此偽刻印章所生權利主張之人舉證
是否宜將偽刻與盜用真正印章之情形,全部等於一個盜蓋印章概念
合而為一去解讀所有法律問題值得商榷
一顆本人所有之真正印章,本人負有保管責任,至少要盡防止損害發生責任
交給他人保管,授權為某種法律行為,另有其他事實存在,是否必不成立表見代理?
此與被偽刻一顆天上掉下來的印章,情況有別
95台上1027與88台上1027,案例事實均提出對印章真正不爭執
若本人(被盜用人)有將印章交給盜用人保管之事實
(盜用與否為事實認定並不一定成立盜用)
有其他事實(會議記錄,事後承認或協議書)足認表見代理之可能
不宜逕以盜用印章並等於不法行為為保證這一項概念,而遽謂必無表見代理
判決的重點似集中在斟酌,盜用印章與否事實的認定問題
以及有無其他事實足認表見代理
簡單來說是其他事實攻擊了本人主張的盜用,無表見代理
導致本人主張盜用且必無表見代理被動搖
最高法院認為高院逕為排除其他事實之認事用法不妥
非最高法院主張只要有一個盜蓋印章的事實
而這個盜蓋印章背後的法律行為態樣合法,一律可以成立表見代理或保證行為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交付印章與他人保管,可該當民法169表見代理
70台上657判例,推翻上述見解認為
單純交付印章事實不足以構成表見代理,須有其他事實輔助
故當交付印章與其他事實同時存在時,有可能成立表見代理)
※ 引述《wjck00383 (wgk)》之銘言:
: ※ 引述《dropsical (Canzonetta sull'aria)》之銘言:
: : 也被冒刻印章
: : 被他列在人頭空殼公司的董事名單上
: : (這是後來接到法院傳票看到才知道被冒刻印章了:~)
: 因之前略有研究過這類問題的心得,但敝人才疏學淺,如有錯誤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 本案爭點在盜蓋印章的行為是否能構成表見代理,並使被盜蓋之人負連帶保證人
: 責任。實務上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1054號判例曾謂:「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
: 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
: 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
: 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但什麼是不法行為?最高法院在95年台上1027
: 與88台上1027號判決中,均口徑一致的以為上開判例,所謂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之不法行
: 為,係指無權代理人所代理之「行為本身」為「不法」者而言。而保證契約並非不法行
: 為,因此得出成立表見代理的結論,兩案以此理由發回高等法院。不過在高等法院方面
: ,就以為盜蓋印章本身就是不法行為,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陳明察所為上揭行
: 為(盜蓋印章)既屬不法,即不得成立表見代理。由此可見實務上也有不同意見,只不過
: 最高法院均一致認為盜蓋印章以為保證,可以成立表見代理。
: 至於學者的看法上,王澤鑑教授在債法原理第一冊362頁中,語焉不詳的表示盜蓋印
: 章能否成立表見代理,仍有審慎認定的必要。
: 敝人再去請教恩師後,恩師以為最高法院見解使印章使用人恐動輒得咎負表見代理
: 責任。如僅盜蓋印章即負表見代理責任,那乾脆大家都去盜蓋最高法院法官的印章,看
: 他們是否仍持同樣見解?並語帶諷刺的說,最高法院法官這樣判決簡直是某種動物的腦袋
: 。
: 淺見以為高等法院見解應屬妥當,因表見代理的成立最起碼要本人有一定的作為
: 提供第三人信賴,或明知他人表示其為代理人而不反對,方可成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
: 仍有斟酌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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