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ghlander (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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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伪造印章
时间Sat Mar 28 06:34:49 2009
不同意见仅供参考.
伪刻与盗用(盗盖)印章概念并不相同,举证责任也不同
印章确定为本人所有时,推定为本人所盖,由本人就被盗用事实举证
印章为伪刻,则由对此伪刻印章所生权利主张之人举证
是否宜将伪刻与盗用真正印章之情形,全部等於一个盗盖印章概念
合而为一去解读所有法律问题值得商榷
一颗本人所有之真正印章,本人负有保管责任,至少要尽防止损害发生责任
交给他人保管,授权为某种法律行为,另有其他事实存在,是否必不成立表见代理?
此与被伪刻一颗天上掉下来的印章,情况有别
95台上1027与88台上1027,案例事实均提出对印章真正不争执
若本人(被盗用人)有将印章交给盗用人保管之事实
(盗用与否为事实认定并不一定成立盗用)
有其他事实(会议记录,事後承认或协议书)足认表见代理之可能
不宜迳以盗用印章并等於不法行为为保证这一项概念,而遽谓必无表见代理
判决的重点似集中在斟酌,盗用印章与否事实的认定问题
以及有无其他事实足认表见代理
简单来说是其他事实攻击了本人主张的盗用,无表见代理
导致本人主张盗用且必无表见代理被动摇
最高法院认为高院迳为排除其他事实之认事用法不妥
非最高法院主张只要有一个盗盖印章的事实
而这个盗盖印章背後的法律行为态样合法,一律可以成立表见代理或保证行为
(过去实务见解认为交付印章与他人保管,可该当民法169表见代理
70台上657判例,推翻上述见解认为
单纯交付印章事实不足以构成表见代理,须有其他事实辅助
故当交付印章与其他事实同时存在时,有可能成立表见代理)
※ 引述《wjck00383 (wgk)》之铭言:
: ※ 引述《dropsical (Canzonetta sull'aria)》之铭言:
: : 也被冒刻印章
: : 被他列在人头空壳公司的董事名单上
: : (这是後来接到法院传票看到才知道被冒刻印章了:~)
: 因之前略有研究过这类问题的心得,但敝人才疏学浅,如有错误尚祈先进不吝指正。
: 本案争点在盗盖印章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并使被盗盖之人负连带保证人
: 责任。实务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1054号判例曾谓:「表见代理云者,即代理人
: 虽无代理权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权之正当理由,遂由法律课以授权人责任之谓,而代理
: 仅限於意思表示范围以内,不得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为,故不法行为及事实行为不仅不
: 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见代理。」但什麽是不法行为?最高法院在95年台上1027
: 与88台上1027号判决中,均口径一致的以为上开判例,所谓不得成立表见代理之不法行
: 为,系指无权代理人所代理之「行为本身」为「不法」者而言。而保证契约并非不法行
: 为,因此得出成立表见代理的结论,两案以此理由发回高等法院。不过在高等法院方面
: ,就以为盗盖印章本身就是不法行为,揆诸前开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陈明察所为上揭行
: 为(盗盖印章)既属不法,即不得成立表见代理。由此可见实务上也有不同意见,只不过
: 最高法院均一致认为盗盖印章以为保证,可以成立表见代理。
: 至於学者的看法上,王泽监教授在债法原理第一册362页中,语焉不详的表示盗盖印
: 章能否成立表见代理,仍有审慎认定的必要。
: 敝人再去请教恩师後,恩师以为最高法院见解使印章使用人恐动辄得咎负表见代理
: 责任。如仅盗盖印章即负表见代理责任,那乾脆大家都去盗盖最高法院法官的印章,看
: 他们是否仍持同样见解?并语带讽刺的说,最高法院法官这样判决简直是某种动物的脑袋
: 。
: 浅见以为高等法院见解应属妥当,因表见代理的成立最起码要本人有一定的作为
: 提供第三人信赖,或明知他人表示其为代理人而不反对,方可成立。最高法院见解可能
: 仍有斟酌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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