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偽造印章
時間Sat Mar 28 00:52:23 2009
※ 引述《dropsical (Canzonetta sull'aria)》之銘言:
: 也想借這個標題請問一下:
: 家裏有位遠房親戚
: 一二十年前
: 到處找親戚幫他蓋章
: 做保證人
: 被拜託的親戚
: 就算沒答應當保證人
: 也被冒刻印章
: 被他列在人頭空殼公司的董事名單上
: (這是後來接到法院傳票看到才知道被冒刻印章了:~)
: 後來這位當事人遠房親戚
: 掏空台灣一切
: 把債務全留給他的母親
: 當然也不管其它的親戚,
: 自己一個人逃去大陸.
: 現在他在台灣的債權人根據之前空殼公司資料找到那些掛名董事的親戚,
: 每個親戚的資產都被查封.
: 我們現在害怕的是
: 當時我們不願意做保證人
: 所以相關個人資料印章沒有交給這個做壞事的遠房親戚.
: 可是這個遠房親戚自己去刻了我父母的名字印章
: 又成立其它空殼公司騙錢.
: 記得市公所有 印鑑證明這個項目
: 如果到時候我們家被冒名刻印章亂蓋
: 我們可以拿 市公所的印鑑證明
: 說 是別人偽造文書
: 我們告 當事人遠房親戚 偽造文書
: 來避免債權人找到我們這邊來討債嗎?
: 請問這方面的問題要找那方面的律師咨詢呢?
: 謝謝!
因之前略有研究過這類問題的心得,但敝人才疏學淺,如有錯誤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本案爭點在盜蓋印章的行為是否能構成表見代理,並使被盜蓋之人負連帶保證人
責任。實務上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1054號判例曾謂:「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
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
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
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但什麼是不法行為?最高法院在95年台上1027
與88台上1027號判決中,均口徑一致的以為上開判例,所謂不得成立表見代理之不法行
為,係指無權代理人所代理之「行為本身」為「不法」者而言。而保證契約並非不法行
為,因此得出成立表見代理的結論,兩案以此理由發回高等法院。不過在高等法院方面
,就以為盜蓋印章本身就是不法行為,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陳明察所為上揭行
為(盜蓋印章)既屬不法,即不得成立表見代理。由此可見實務上也有不同意見,只不過
最高法院均一致認為盜蓋印章以為保證,可以成立表見代理。
至於學者的看法上,王澤鑑教授在債法原理第一冊362頁中,語焉不詳的表示盜蓋印
章能否成立表見代理,仍有審慎認定的必要。
敝人再去請教恩師後,恩師以為最高法院見解使印章使用人恐動輒得咎負表見代理
責任。如僅盜蓋印章即負表見代理責任,那乾脆大家都去盜蓋最高法院法官的印章,看
他們是否仍持同樣見解?並語帶諷刺的說,最高法院法官這樣判決簡直是某種動物的腦袋
。
淺見以為高等法院見解應屬妥當,因表見代理的成立最起碼要本人有一定的作為
提供第三人信賴,或明知他人表示其為代理人而不反對,方可成立。最高法院見解可能
仍有斟酌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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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35.21
1F:推 Kenfork:不過我認為在於保護交易安全,在第三人有可得而知或顯而ꤠ 03/28 01:52
2F:→ Kenfork:易見之時(基於親屬關係),應可成立表見代理。 03/28 01:54
3F:→ Kenfork:且表件代理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自可否認, 03/28 01:55
4F:→ wjck00383:在成立表見代理時,關於本人可否認之說從何而來呢? 03/28 02:37
淺見以為盜蓋印章情形,交易安全保護的原則應做退讓。原因在印章是種社會上交易
常用的權利外觀。且盜蓋印章與偽造印章均非難事,如可逕以表見代理視之,則恐怕造
成太多天上掉下來的保證債務。因為你不可能知道在什麼時候,某位路人甲會偽造或
竊取你的印章去盜蓋。且今天貸與人在貸與金錢當時,賦予一個查證保證人真意的義務
應非難事。對於盜蓋問題的發生,最有能力防止的是貸與人而非無辜完全不知情,
甚至什麼都沒做的保證人。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140.119.135.21 (03/28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