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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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伪造印章
时间Sat Mar 28 00:52:23 2009
※ 引述《dropsical (Canzonetta sull'aria)》之铭言:
: 也想借这个标题请问一下:
: 家里有位远房亲戚
: 一二十年前
: 到处找亲戚帮他盖章
: 做保证人
: 被拜托的亲戚
: 就算没答应当保证人
: 也被冒刻印章
: 被他列在人头空壳公司的董事名单上
: (这是後来接到法院传票看到才知道被冒刻印章了:~)
: 後来这位当事人远房亲戚
: 掏空台湾一切
: 把债务全留给他的母亲
: 当然也不管其它的亲戚,
: 自己一个人逃去大陆.
: 现在他在台湾的债权人根据之前空壳公司资料找到那些挂名董事的亲戚,
: 每个亲戚的资产都被查封.
: 我们现在害怕的是
: 当时我们不愿意做保证人
: 所以相关个人资料印章没有交给这个做坏事的远房亲戚.
: 可是这个远房亲戚自己去刻了我父母的名字印章
: 又成立其它空壳公司骗钱.
: 记得市公所有 印监证明这个项目
: 如果到时候我们家被冒名刻印章乱盖
: 我们可以拿 市公所的印监证明
: 说 是别人伪造文书
: 我们告 当事人远房亲戚 伪造文书
: 来避免债权人找到我们这边来讨债吗?
: 请问这方面的问题要找那方面的律师咨询呢?
: 谢谢!
因之前略有研究过这类问题的心得,但敝人才疏学浅,如有错误尚祈先进不吝指正。
本案争点在盗盖印章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表见代理,并使被盗盖之人负连带保证人
责任。实务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1054号判例曾谓:「表见代理云者,即代理人
虽无代理权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权之正当理由,遂由法律课以授权人责任之谓,而代理
仅限於意思表示范围以内,不得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为,故不法行为及事实行为不仅不
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见代理。」但什麽是不法行为?最高法院在95年台上1027
与88台上1027号判决中,均口径一致的以为上开判例,所谓不得成立表见代理之不法行
为,系指无权代理人所代理之「行为本身」为「不法」者而言。而保证契约并非不法行
为,因此得出成立表见代理的结论,两案以此理由发回高等法院。不过在高等法院方面
,就以为盗盖印章本身就是不法行为,揆诸前开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陈明察所为上揭行
为(盗盖印章)既属不法,即不得成立表见代理。由此可见实务上也有不同意见,只不过
最高法院均一致认为盗盖印章以为保证,可以成立表见代理。
至於学者的看法上,王泽监教授在债法原理第一册362页中,语焉不详的表示盗盖印
章能否成立表见代理,仍有审慎认定的必要。
敝人再去请教恩师後,恩师以为最高法院见解使印章使用人恐动辄得咎负表见代理
责任。如仅盗盖印章即负表见代理责任,那乾脆大家都去盗盖最高法院法官的印章,看
他们是否仍持同样见解?并语带讽刺的说,最高法院法官这样判决简直是某种动物的脑袋
。
浅见以为高等法院见解应属妥当,因表见代理的成立最起码要本人有一定的作为
提供第三人信赖,或明知他人表示其为代理人而不反对,方可成立。最高法院见解可能
仍有斟酌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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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9.135.21
1F:推 Kenfork:不过我认为在於保护交易安全,在第三人有可得而知或显而ꤠ 03/28 01:52
2F:→ Kenfork:易见之时(基於亲属关系),应可成立表见代理。 03/28 01:54
3F:→ Kenfork:且表件代理属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自可否认, 03/28 01:55
4F:→ wjck00383:在成立表见代理时,关於本人可否认之说从何而来呢? 03/28 02:37
浅见以为盗盖印章情形,交易安全保护的原则应做退让。原因在印章是种社会上交易
常用的权利外观。且盗盖印章与伪造印章均非难事,如可迳以表见代理视之,则恐怕造
成太多天上掉下来的保证债务。因为你不可能知道在什麽时候,某位路人甲会伪造或
窃取你的印章去盗盖。且今天贷与人在贷与金钱当时,赋予一个查证保证人真意的义务
应非难事。对於盗盖问题的发生,最有能力防止的是贷与人而非无辜完全不知情,
甚至什麽都没做的保证人。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35.21 (03/28 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