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xlawtw (alex_law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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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刑事被告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是無罪的
時間Fri Mar 6 09:38:06 2009
※ 引述《jjoy88 (啾啾阿曼尼)》之銘言:
: 在司法院網站收尋到"97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摘要分析"
: 文中提及"刑事被告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是無罪的"
: 這樣的法律知識
: 才發現自己原本的對於被告的刑事法律觀念錯誤
: 想請益擁有法律相關知識的朋友
: 為什麼"刑事被告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是無罪的"????
: 檢調單位與法院的刑事攻防
: 被告不是都以無罪推論,告訴人需要以人證、物證來舉證。
如果大大說的是這份摘要分析的話: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4_u97.pdf
我想大大是誤會了,那份97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摘要分析,
是在說明一般民眾對於「刑事被告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是無罪的」這一題的「
答對率」只有四成二,『並不是說』「刑事被告必須自己證明自己是無罪的
」這題的答案是「對」的。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很清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
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同法第156條第4項:「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
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且同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
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等等都說明被告無自證己罪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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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4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163.29.130.54 (03/06 09:40)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163.29.130.54 (03/06 09:44)
1F:推 Eventis:雖然是這樣講,不過如果刑事只有一造辯論的話,不知道結果 03/06 11:34
2F:→ Eventis:會是如何......(遠目) 03/06 11:34
不管是不是「一造辯論判決」法院都必須要以「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犯罪者,就算被告保持緘默,法院還是必須為無罪
之判決。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163.29.130.54 (03/06 16:10)
3F:推 jjoy88:感恩....謝謝您的見解與告知:) 03/06 19:50
4F:推 Eventis:說的好像檢察官起訴人也不需要備足證據與確信的樣子:p 03/06 20:01
5F:→ Eventis:法官非是神,調查也不是萬能;證據可能有毀損不完全, 03/06 20:02
6F:→ Eventis:人證可能被誘導或有虛偽隱瞞之陳述,證據可能非法取得. 03/06 20:03
7F:→ Eventis:法官所能明白的"事實",係藉兩造間的對立攻防間還原, 03/06 20:06
8F:→ Eventis:被告如果只靠著"想像中的正義"捍衛自己的清白, 03/06 20:06
9F:→ Eventis:想要清白也未必是那麼容易的一件事. 03/06 20:07
10F:→ Eventis:當然我並不想推翻自己推過的那兩面大旗,只不過覺得那兩面 03/06 20:08
11F:→ Eventis:大旗,也未必就是現實罷了. 03/06 20:09
感謝Eventis的指教:
小弟不知道哪一句讓你誤會「檢察官起訴人也不需要備足證據與確信」?
如果是因為「法院都必須要以『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這句話的話,
那容小弟在此跟你說聲抱歉,之所以「單指」法院,是因為你推文中所言
「不過如果刑事只有一造辯論的話」而回答,因為小弟實在不知道案件在
「地檢署」偵辦時,還有所謂的「一造辯論」的相關規定。
希望不要造成不必要的誤解唷!感恩啦~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59.113.2.32 (03/07 02:13)
12F:推 Eventis:那只是種感嘆,如果司法真的那麼美好,那麼,被告就算躺在家, 03/07 02:49
13F:→ Eventis:啥事都不做,該無罪的一定還是會無罪,甚至也不用前往法院, 03/07 02:50
14F:→ Eventis:直接等待判決,判決也應該要是正義的;因為罪疑唯輕,因為無 03/07 02:52
15F:→ Eventis:罪推定. 不過實際上就是被告如果什麼反抗都不做,任憑控方 03/07 02:53
16F:→ Eventis:自由陳述,抱持著"我本無罪,必獲無罪判決"的心態,是不是絕 03/07 02:54
17F:→ Eventis:對能帶給他"我本無罪,必獲無罪判決"的結果? 03/07 02:55
19F:→ changtai: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警察亂開單了~ 這個新聞中 如果公車沒有 03/07 10:16
20F:→ changtai:監視錄影 會是什麼情況? 申訴結果會是什麼? 法官反應? 03/07 10:17
感謝changtai的補充:
一、國家在追訴犯罪行為時,必須負舉證責任,這是國家公權力的義務,
這個義務不應該由沒有公權力的人民來負擔,這點觀念必須先釐清。
至於Evevtis大大所謂的「...被告如果什麼反抗都不做...我本無罪
必獲無罪判決...」,小弟的看法是,緘默權(小弟私自推測大大的
意思)的發展有其歷史背景與立法意義,就我國而言,緘默權的法
律化,應該是對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至於實務上緘默權的行使,
是否會導致對被告不利的結果,小弟認為「有可能」,但不是必然,
畢竟我國目前還是採職權主義,簡單的說,法院對於被告有利、不利
的證據都必須依職權調查,不以當事人聲請者為限,這是法律賦予公
權利的義務(當然我不否認有不盡職的法官)。
二、以changtai所說的例子而言,公車司機在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時,他
並不須要自己證明自己沒有闖紅燈,而是必須要由警方證明司機有闖
紅燈,這是必須說明的。容大大原諒,小弟不喜歡就「新聞個案」做
討論,因為新聞報導通常只提供「片面」或「片段」的訊息,所以無
從就該個案作深入討論。另外,小弟必須再說明的是,被告除了有積
極的陳述自由外,基於不自證己罪的原則,被告也有消極不陳述的自
由,如果被告選擇不陳述,法院不能據為不利於被告的裁判理由。換
句話說,要如何選擇,是被告的抉擇,就算被告選擇陳述,並不意味
「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無罪」。
三、小弟提供交通法院處理異議案件所採的觀點:
...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
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法院
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得適用於本件聲明異議案件。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59.113.13.206 (03/07 18:27)
21F:→ alexlawtw:感謝Eventis&changtai大大... 03/07 19:03
22F:推 Eventis:被告沒有自證的義務,然而實際上的情形是被告如果辯護的權 03/07 19:13
23F:→ Eventis:利未被實質的行使,被告即陷於極其不利之地位. 03/07 19:14
24F:→ Eventis:故被告無此義務僅係一種形式上的宣示. 03/07 19:15
25F:→ Eventis:信念的宣示固然很重要,不過充其量只是拿來當防線用的. 03/07 19:16
26F:→ Eventis:實質上就是每個被告都被課以沉重的抗辯壓力,以擺脫訴追的 03/07 19:17
27F:→ Eventis:指控. 03/07 19:17
28F:→ Eventis:此較於課以其義務,已相去不甚遠. 03/07 19:18
29F:推 jjoy88:阿~~~已經變成了法學理論與實務上的探討了... 03/07 21:20
30F:→ jjoy88:我順便唉豪一下,我在高院與辯護律師攻防戰.我的公訴檢察官 03/07 21:21
31F:→ jjoy88:在睡覺~~~我很無奈的看著公訴檢察官..這事實務問題吧... 03/07 21:23
32F:→ Eventis:交付審判0.0? 03/07 21:28
33F:推 jjoy88:交付審判?我的意思是我是告訴人與被告的辯護律師打刑事官司 03/07 22:14
34F:→ jjoy88:我與被告的辯護律師的交互辯論過程中..我的公訴檢察官在zzz 03/07 22:15
感謝Eventis & jjoy88大大:
一、小弟還是必須要澄清「不自證己罪」或「緘默權」的規定不是一種形式上的宣示,更
不是只是拿來做防線用。相反的,「不自證己罪」或「緘默權」是一種對人民的實
質保護,因為它課予公權力追訴者更多的義務,要求公權力追訴者使用更科學的方
式,來舉證犯罪行為。
二、如前述小弟所言,選擇積極的陳述或消極的不陳述都是被告的自由,所有的判決所依
循的還是「證據」。大大所言,「如果被告的辯護權利未被實質的行使,被告即陷
於極其不利之地位」,小弟的看法是,這種情形只有在追訴者已經提供「充足」的證
據,證明被告犯罪行為時,才可能發生,如果追訴者,並未提供「充足」的證據,被
告保持緘默並不會因此陷於極其不利的地位。簡單舉例來說,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
甲,如果檢察官沒有舉證甲殺人的人證或物證,便將甲以殺人罪起訴到法院,就算甲
保持緘默,法院還是不能對甲為有罪之判決。當然,如果檢察官已經提供充足的人證
或物證,證明甲殺人,法院還是必須依職權調查相關的證據來判斷甲是否犯罪,並
不受甲是否保持緘默而受影響。不管理論或實務,就這點來說並無不同。若如大大所
言,現實並非如此,那是否可請大大提供國家公權力追訴者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法院
單純因為被告「保持緘默」或「被告什麼反抗都不做,任憑控方自由陳述」,便為被
告有罪之判決的相關例證!
三、關於jjoy88大大所遇到的情形,小弟建議你可以跟該公訴檢察官所屬的檢察署反應,
但這應該跟「不自證己罪」的實務無涉。
互相討論是一種樂趣、也是一種進步,更有助於觀念的釐清,很感謝Eventi等大大的推
推...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59.113.1.43 (03/08 01:24)
35F:推 Eventis:充足的"證據",是不是"證據"? 03/08 06:00
36F:→ Eventis:我反倒覺得該從另一個角度檢討那個問題, 03/08 06:01
37F:→ Eventis:即證據力薄弱,不法證據,或虛構的證據, 03/08 06:02
38F:→ Eventis:不為抗辯或有效的抗辯時,是否必然的沒有權衡的,不被採信. 03/08 06:03
關於大大說說的這一點,小弟還是引用幾則「實務」見解為例:
...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
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
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規定,法院
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自
得適用於本件聲明異議案件。
...刑事訴訟法雖以被告為法院調查證據之對象,被告之陳述,固得為證
據資料,惟刑事訴訟程序上,為保障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及尊重被告陳述之
自由,定被告有緘默權,即被告除有積極的陳述自由外,基於不自證己罪
原則,亦有消極的不陳述自由,不能強令其自負清白之責任,如被告選擇
緘默,不能遽認其詞窮理屈而據為不利於被告之裁判理由。
...法院就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基礎事項,客觀上有調查之必要及為維護
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仍應依職權加以調查,故實施
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訊問被告時,若未踐行告知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並非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因被告未請求調查即置之不理,客觀上有
調查必要性者,仍應依職權加以調查,被告之防禦權並未因未告知得請求
調查有利之證據而無法獲得確保,若未為該項告知,於判決本旨及結果亦
不生影響;至於同法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
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係以被告之陳述為證據資料之一,
然本於不自證己罪及保障人權之原則,認被告有防衛其利益之權利,在刑
事訴訟程序上應尊重被告陳述之自由,禁止強制其為不利之陳述,所謂陳
述自由,包括積極的陳述自由與消極的不陳述自由,被告之緘默權即在保
障被告消極的不陳述自由,不得以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拒絕陳述,即認係默
示自白或為不利於被告之推斷...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確實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再犯罪事所憑之證據,雖
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又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
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
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被告基於「
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之義務,亦無真實陳述之義務,同時亦不負
自證清白之責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即認定其有
罪;至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檢察官之地位與民事原告地位相當,對於控訴
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明責任,自包括提出證據的責任與使審理事實之法院相
信被告有犯罪事實的心證責任,必須使法院無合理之懷疑,始得認定被告
有罪,被告如有抗辯事項,僅就其抗辯負提證責任,惟被告若否認被訴之
犯罪事實,則毋庸令其負自證無罪之責任。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753 號判決採同一見解。本件被告等人縱如檢察官所指稱對密室之用途
交待不清,或互有矛盾,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
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 編輯: alexlawtw 來自: 59.113.11.50 (03/08 11:04)
39F:推 Eventis:這裡的標準裡有一個非常弔詭的"通常一般人", 03/09 00:11
40F:→ Eventis:這個一般人並不是具體的,而是一個想像中的擬制. 03/09 00:12
41F:→ Eventis:此外,對於依職權調查的部份,法院亦得直接採信. 03/09 00:13
42F:→ Eventis:畢竟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03/09 00:17
43F:→ Eventis:我個人的立場,只要被告會因為不對自己無罪作出證明, 03/09 00:19
44F:→ Eventis:蒙受訴訟程序上或實體上的不利益,那麼,就不能謂被告沒有 03/09 00:20
45F:→ Eventis:被課以"證明自己是無罪"的義務. 03/09 00:20
46F:→ Eventis:只不過是那些形式上的原則,在實質上被貫徹的程度差異. 03/09 00:22
47F:→ Eventis:就具體結果來看,理論上,如果這些原則被正確貫徹, 03/09 00:23
48F:→ Eventis:不應有任何實體審被告敗訴後上訴改判的情況發生. 03/09 00:24
49F:→ Eventis:然而事實上呢? 03/09 00:24
50F:→ Eventis:因為這種事太常見所以變成一種可容許的錯誤了嗎? 03/09 00:25
51F:推 jjoy88:對於這些.真的很有趣.我在等看法官的心證與經驗法則的判文 03/09 06:06
52F:→ jjoy88:3月11日我會得知台灣高等法院的宣判.被告當庭又作偽證等. 03/09 06:09
53F:→ jjoy88:辯護律師的鬼扯蛋與在偵查庭時檢察官並沒有認真的調查更足 03/09 06:10
54F:→ jjoy88:夠充分的證據.導致告訴人之後法院攻防的困難與積極證據的流 03/09 06:12
55F:→ jjoy88:逝..我只是一般的煙酒生死老百姓..已經跟被告的4名辯護律師 03/09 06:14
56F:→ jjoy88:在偵查、地院、高院真槍實彈的跟四名老江湖的辯護律師打戰 03/09 06:17
57F:→ jjoy88:我不知道這樣的回文是否離題?從檢察官開始收證那邊就出了 03/09 06:19
58F:→ jjoy88:問題.且證據以流逝了.甚至會不會因證據能力的攻防導致更上 03/09 06:21
59F:→ jjoy88:訴的可能,導致我與被告更上訴到最高法院、或更審等。 03/09 06:24
60F:推 jjoy88:我打的是關於被告.公共危險(肇逃)與(業務)過失(重)傷害等罪 03/09 06:38
61F:→ jjoy88:等罪嫌。 03/09 06:39
62F:推 jjoy88:說實話.我從完全不懂法律每次去法院都哭著回家..到認真的去 03/09 06:45
63F:→ jjoy88:閱讀法學院學生的論文、檢察官與律師的對於法條的見解.. 03/09 06:46
64F:→ jjoy88:甚至連狀紙都越寫越進步了=___=打官司真是鬥錢、鬥智、鬥 03/09 06:48
65F:→ jjoy88:意志的問題了,我很難想像那些真正的弱勢族群不管是受害者 03/09 06:50
66F:→ jjoy88:與被告,去怎麼面對司法的問題.... 03/09 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