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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joy88 (啾啾阿曼尼)》之铭言: : 在司法院网站收寻到"97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结果摘要分析" : 文中提及"刑事被告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 这样的法律知识 : 才发现自己原本的对於被告的刑事法律观念错误 : 想请益拥有法律相关知识的朋友 : 为什麽"刑事被告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 检调单位与法院的刑事攻防 : 被告不是都以无罪推论,告诉人需要以人证、物证来举证。 如果大大说的是这份摘要分析的话: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4_u97.pdf 我想大大是误会了,那份97年「一般民众对司法认知调查」结果摘要分析, 是在说明一般民众对於「刑事被告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这一题的「 答对率」只有四成二,『并不是说』「刑事被告必须自己证明自己是无罪的 」这题的答案是「对」的。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很清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 其为无罪。」「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其犯罪事实。」 同法第156条第4项:「被告未经自白,又无证据,不得仅因其拒绝陈述或保 持缄默,而推断其罪行。」且同条第2项:「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 罪判决之唯一证据...」等等都说明被告无自证己罪之必要。 -- 给我的挚爱 - Gideon: 一辈子有多长,我对你的爱就有多长; N 辈子有多久,我对你的爱就有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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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130.54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163.29.130.54 (03/06 09:40)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163.29.130.54 (03/06 09:44)
1F:推 Eventis:虽然是这样讲,不过如果刑事只有一造辩论的话,不知道结果 03/06 11:34
2F:→ Eventis:会是如何......(远目) 03/06 11:34
不管是不是「一造辩论判决」法院都必须要以「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犯罪者,就算被告保持缄默,法院还是必须为无罪 之判决。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163.29.130.54 (03/06 16:10)
3F:推 jjoy88:感恩....谢谢您的见解与告知:) 03/06 19:50
4F:推 Eventis:说的好像检察官起诉人也不需要备足证据与确信的样子:p 03/06 20:01
5F:→ Eventis:法官非是神,调查也不是万能;证据可能有毁损不完全, 03/06 20:02
6F:→ Eventis:人证可能被诱导或有虚伪隐瞒之陈述,证据可能非法取得. 03/06 20:03
7F:→ Eventis:法官所能明白的"事实",系藉两造间的对立攻防间还原, 03/06 20:06
8F:→ Eventis:被告如果只靠着"想像中的正义"扞卫自己的清白, 03/06 20:06
9F:→ Eventis:想要清白也未必是那麽容易的一件事. 03/06 20:07
10F:→ Eventis:当然我并不想推翻自己推过的那两面大旗,只不过觉得那两面 03/06 20:08
11F:→ Eventis:大旗,也未必就是现实罢了. 03/06 20:09
感谢Eventis的指教: 小弟不知道哪一句让你误会「检察官起诉人也不需要备足证据与确信」? 如果是因为「法院都必须要以『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句话的话, 那容小弟在此跟你说声抱歉,之所以「单指」法院,是因为你推文中所言 「不过如果刑事只有一造辩论的话」而回答,因为小弟实在不知道案件在 「地检署」侦办时,还有所谓的「一造辩论」的相关规定。 希望不要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唷!感恩啦~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59.113.2.32 (03/07 02:13)
12F:推 Eventis:那只是种感叹,如果司法真的那麽美好,那麽,被告就算躺在家, 03/07 02:49
13F:→ Eventis:啥事都不做,该无罪的一定还是会无罪,甚至也不用前往法院, 03/07 02:50
14F:→ Eventis:直接等待判决,判决也应该要是正义的;因为罪疑唯轻,因为无 03/07 02:52
15F:→ Eventis:罪推定. 不过实际上就是被告如果什麽反抗都不做,任凭控方 03/07 02:53
16F:→ Eventis:自由陈述,抱持着"我本无罪,必获无罪判决"的心态,是不是绝 03/07 02:54
17F:→ Eventis:对能带给他"我本无罪,必获无罪判决"的结果? 03/07 02:55
19F:→ changtai: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警察乱开单了~ 这个新闻中 如果公车没有 03/07 10:16
20F:→ changtai:监视录影 会是什麽情况? 申诉结果会是什麽? 法官反应? 03/07 10:17
感谢changtai的补充: 一、国家在追诉犯罪行为时,必须负举证责任,这是国家公权力的义务, 这个义务不应该由没有公权力的人民来负担,这点观念必须先厘清。 至於Evevtis大大所谓的「...被告如果什麽反抗都不做...我本无罪 必获无罪判决...」,小弟的看法是,缄默权(小弟私自推测大大的 意思)的发展有其历史背景与立法意义,就我国而言,缄默权的法 律化,应该是对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至於实务上缄默权的行使, 是否会导致对被告不利的结果,小弟认为「有可能」,但不是必然, 毕竟我国目前还是采职权主义,简单的说,法院对於被告有利、不利 的证据都必须依职权调查,不以当事人声请者为限,这是法律赋予公 权利的义务(当然我不否认有不尽职的法官)。 二、以changtai所说的例子而言,公车司机在向交通法庭声明异议时,他 并不须要自己证明自己没有闯红灯,而是必须要由警方证明司机有闯 红灯,这是必须说明的。容大大原谅,小弟不喜欢就「新闻个案」做 讨论,因为新闻报导通常只提供「片面」或「片段」的讯息,所以无 从就该个案作深入讨论。另外,小弟必须再说明的是,被告除了有积 极的陈述自由外,基於不自证己罪的原则,被告也有消极不陈述的自 由,如果被告选择不陈述,法院不能据为不利於被告的裁判理由。换 句话说,要如何选择,是被告的抉择,就算被告选择陈述,并不意味 「被告必须证明自己无罪」。 三、小弟提供交通法院处理异议案件所采的观点: ...惟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不能证 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又认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实,须 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於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 於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且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 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 以为裁判基础;而认定犯罪事实所凭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 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 有罪之认定,若其关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证明未能达此程度,而有合理性 怀疑之存在时,事实审法院复已就其心证上理由予以阐述,叙明其如何 何无从为有罪之确信,因而为无罪之判决,尚不得任意指为违法,最高 法院分别着有30年上字第816号、40年台上字第86号、76年台上字第 4986号等判例可资参照。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9条规定,法院 受理有关交通事件,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前开规定及判例意旨自 得适用於本件声明异议案件。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59.113.13.206 (03/07 18:27)
21F:→ alexlawtw:感谢Eventis&changtai大大... 03/07 19:03
22F:推 Eventis:被告没有自证的义务,然而实际上的情形是被告如果辩护的权 03/07 19:13
23F:→ Eventis:利未被实质的行使,被告即陷於极其不利之地位. 03/07 19:14
24F:→ Eventis:故被告无此义务仅系一种形式上的宣示. 03/07 19:15
25F:→ Eventis:信念的宣示固然很重要,不过充其量只是拿来当防线用的. 03/07 19:16
26F:→ Eventis:实质上就是每个被告都被课以沉重的抗辩压力,以摆脱诉追的 03/07 19:17
27F:→ Eventis:指控. 03/07 19:17
28F:→ Eventis:此较於课以其义务,已相去不甚远. 03/07 19:18
29F:推 jjoy88:阿~~~已经变成了法学理论与实务上的探讨了... 03/07 21:20
30F:→ jjoy88:我顺便唉豪一下,我在高院与辩护律师攻防战.我的公诉检察官 03/07 21:21
31F:→ jjoy88:在睡觉~~~我很无奈的看着公诉检察官..这事实务问题吧... 03/07 21:23
32F:→ Eventis:交付审判0.0? 03/07 21:28
33F:推 jjoy88:交付审判?我的意思是我是告诉人与被告的辩护律师打刑事官司 03/07 22:14
34F:→ jjoy88:我与被告的辩护律师的交互辩论过程中..我的公诉检察官在zzz 03/07 22:15
感谢Eventis & jjoy88大大: 一、小弟还是必须要澄清「不自证己罪」或「缄默权」的规定不是一种形式上的宣示,更 不是只是拿来做防线用。相反的,「不自证己罪」或「缄默权」是一种对人民的实 质保护,因为它课予公权力追诉者更多的义务,要求公权力追诉者使用更科学的方 式,来举证犯罪行为。 二、如前述小弟所言,选择积极的陈述或消极的不陈述都是被告的自由,所有的判决所依 循的还是「证据」。大大所言,「如果被告的辩护权利未被实质的行使,被告即陷 於极其不利之地位」,小弟的看法是,这种情形只有在追诉者已经提供「充足」的证 据,证明被告犯罪行为时,才可能发生,如果追诉者,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被 告保持缄默并不会因此陷於极其不利的地位。简单举例来说,检察官以杀人罪起诉 甲,如果检察官没有举证甲杀人的人证或物证,便将甲以杀人罪起诉到法院,就算甲 保持缄默,法院还是不能对甲为有罪之判决。当然,如果检察官已经提供充足的人证 或物证,证明甲杀人,法院还是必须依职权调查相关的证据来判断甲是否犯罪,并 不受甲是否保持缄默而受影响。不管理论或实务,就这点来说并无不同。若如大大所 言,现实并非如此,那是否可请大大提供国家公权力追诉者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 单纯因为被告「保持缄默」或「被告什麽反抗都不做,任凭控方自由陈述」,便为被 告有罪之判决的相关例证! 三、关於jjoy88大大所遇到的情形,小弟建议你可以跟该公诉检察官所属的检察署反应, 但这应该跟「不自证己罪」的实务无涉。 互相讨论是一种乐趣、也是一种进步,更有助於观念的厘清,很感谢Eventi等大大的推 推...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59.113.1.43 (03/08 01:24)
35F:推 Eventis:充足的"证据",是不是"证据"? 03/08 06:00
36F:→ Eventis:我反倒觉得该从另一个角度检讨那个问题, 03/08 06:01
37F:→ Eventis:即证据力薄弱,不法证据,或虚构的证据, 03/08 06:02
38F:→ Eventis:不为抗辩或有效的抗辩时,是否必然的没有权衡的,不被采信. 03/08 06:03
关於大大说说的这一点,小弟还是引用几则「实务」见解为例: ...惟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不能证 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 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又认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实,须 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於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 於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且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 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 以为裁判基础;而认定犯罪事实所凭证据,虽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 证据亦包括在内;然而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须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得据为 有罪之认定,若其关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证明未能达此程度,而有合理性 怀疑之存在时,事实审法院复已就其心证上理由予以阐述,叙明其如何 何无从为有罪之确信,因而为无罪之判决,尚不得任意指为违法,最高 法院分别着有30年上字第816号、40年台上字第86号、76年台上字第 4986号等判例可资参照。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9条规定,法院 受理有关交通事件,准用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前开规定及判例意旨自 得适用於本件声明异议案件。 ...刑事诉讼法虽以被告为法院调查证据之对象,被告之陈述,固得为证 据资料,惟刑事诉讼程序上,为保障被告防御权之行使及尊重被告陈述之 自由,定被告有缄默权,即被告除有积极的陈述自由外,基於不自证己罪 原则,亦有消极的不陈述自由,不能强令其自负清白之责任,如被告选择 缄默,不能遽认其词穷理屈而据为不利於被告之裁判理由。 ...法院就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之基础事项,客观上有调查之必要及为维护 公平正义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仍应依职权加以调查,故实施 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讯问被告时,若未践行告知被告得请求调查有利之 证据,并非对被告有利之证据,因被告未请求调查即置之不理,客观上有 调查必要性者,仍应依职权加以调查,被告之防御权并未因未告知得请求 调查有利之证据而无法获得确保,若未为该项告知,於判决本旨及结果亦 不生影响;至於同法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讯问被告应先告知得保持缄 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系以被告之陈述为证据资料之一, 然本於不自证己罪及保障人权之原则,认被告有防卫其利益之权利,在刑 事诉讼程序上应尊重被告陈述之自由,禁止强制其为不利之陈述,所谓陈 述自由,包括积极的陈述自由与消极的不陈述自由,被告之缄默权即在保 障被告消极的不陈述自由,不得以被告行使缄默权或拒绝陈述,即认系默 示自白或为不利於被告之推断... ...又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确实之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 ,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基础;再犯罪事所凭之证据,虽 不以直接证据为限,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然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 诉讼上之证明,须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信为真实之程度, 始得据为有罪之认定,倘其证明尚未达此程度而尚有合理之怀疑存在时, 本诸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又被告否认犯罪事实所持 辩解纵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确实证据足以证明对於被告犯罪已无合理之怀 疑外,不能遽为有罪之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缄默权,被告基於「 不自证己罪原则」,既无供述之义务,亦无真实陈述之义务,同时亦不负 自证清白之责任。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证据资料证明其无罪,即认定其有 罪;至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检察官之地位与民事原告地位相当,对於控诉 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自包括提出证据的责任与使审理事实之法院相 信被告有犯罪事实的心证责任,必须使法院无合理之怀疑,始得认定被告 有罪,被告如有抗辩事项,仅就其抗辩负提证责任,惟被告若否认被诉之 犯罪事实,则毋庸令其负自证无罪之责任。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753 号判决采同一见解。本件被告等人纵如检察官所指称对密室之用途 交待不清,或互有矛盾,除非有确实证据足以证明对於被告犯罪已无合理 之怀疑外,不能遽为有罪之认定。 ※ 编辑: alexlawtw 来自: 59.113.11.50 (03/08 11:04)
39F:推 Eventis:这里的标准里有一个非常吊诡的"通常一般人", 03/09 00:11
40F:→ Eventis:这个一般人并不是具体的,而是一个想像中的拟制. 03/09 00:12
41F:→ Eventis:此外,对於依职权调查的部份,法院亦得直接采信. 03/09 00:13
42F:→ Eventis:毕竟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本於确信自由判断. 03/09 00:17
43F:→ Eventis:我个人的立场,只要被告会因为不对自己无罪作出证明, 03/09 00:19
44F:→ Eventis:蒙受诉讼程序上或实体上的不利益,那麽,就不能谓被告没有 03/09 00:20
45F:→ Eventis:被课以"证明自己是无罪"的义务. 03/09 00:20
46F:→ Eventis:只不过是那些形式上的原则,在实质上被贯彻的程度差异. 03/09 00:22
47F:→ Eventis:就具体结果来看,理论上,如果这些原则被正确贯彻, 03/09 00:23
48F:→ Eventis:不应有任何实体审被告败诉後上诉改判的情况发生. 03/09 00:24
49F:→ Eventis:然而事实上呢? 03/09 00:24
50F:→ Eventis:因为这种事太常见所以变成一种可容许的错误了吗? 03/09 00:25
51F:推 jjoy88:对於这些.真的很有趣.我在等看法官的心证与经验法则的判文 03/09 06:06
52F:→ jjoy88:3月11日我会得知台湾高等法院的宣判.被告当庭又作伪证等. 03/09 06:09
53F:→ jjoy88:辩护律师的鬼扯蛋与在侦查庭时检察官并没有认真的调查更足 03/09 06:10
54F:→ jjoy88:够充分的证据.导致告诉人之後法院攻防的困难与积极证据的流 03/09 06:12
55F:→ jjoy88:逝..我只是一般的烟酒生死老百姓..已经跟被告的4名辩护律师 03/09 06:14
56F:→ jjoy88:在侦查、地院、高院真枪实弹的跟四名老江湖的辩护律师打战 03/09 06:17
57F:→ jjoy88:我不知道这样的回文是否离题?从检察官开始收证那边就出了 03/09 06:19
58F:→ jjoy88:问题.且证据以流逝了.甚至会不会因证据能力的攻防导致更上 03/09 06:21
59F:→ jjoy88:诉的可能,导致我与被告更上诉到最高法院、或更审等。 03/09 06:24
60F:推 jjoy88:我打的是关於被告.公共危险(肇逃)与(业务)过失(重)伤害等罪 03/09 06:38
61F:→ jjoy88:等罪嫌。 03/09 06:39
62F:推 jjoy88:说实话.我从完全不懂法律每次去法院都哭着回家..到认真的去 03/09 06:45
63F:→ jjoy88:阅读法学院学生的论文、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於法条的见解.. 03/09 06:46
64F:→ jjoy88:甚至连状纸都越写越进步了=___=打官司真是斗钱、斗智、斗 03/09 06:48
65F:→ jjoy88:意志的问题了,我很难想像那些真正的弱势族群不管是受害者 03/09 06:50
66F:→ jjoy88:与被告,去怎麽面对司法的问题.... 03/0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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