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yits12F (我只能說:十二樓。)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關於兢業禁止條款的疑問
時間Sat Feb 28 01:41:34 2009
※ 引述《Naomi72 (餵養幸福)》之銘言:
: 目前從事的行業是專利業,公司的契約書上載明有一條規定
: 兢業禁止
: 一、乙方(我)任職期間內,除經甲方(公司)以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第三人從
: 事其他任何與甲方類似或有關連之工作或提供第三人與甲方營業機密相關之顧
: 問意見。乙方於任職期間內及任職終止後,均應本契約之約定遵守保密義務。
: 二、乙方違反前項規定,即應自請辭職,或由甲方不經預告予以解僱。如造成
: 甲方損失,甲方得依法訴請賠償。
老實講
學界對於競業禁止條款目前還是處於無解的狀態
畢竟勞務契約簽訂的時候
雙方當事人(你跟老闆)都是處在雙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你沒簽那你就不會有這份工作,也就代表不會有這個問題出現)
本於契約自由
且競業禁止原則尚不違背風序良俗
(保護公司的財產權)
你若是之後說沒看到沒注意到契約有這些條款
那是你的問題...因為那是你的權利
古羅馬語曾有:「放棄權利的人,沒有要求權利的權利」
: 目前的情形有二
: 一、若我晚上欲兼職(未利用到上班時間及公司資源或機密),對我來說當然是
: 專利工作投資報酬率比較高,跟公司要求簽同意書,卻不願意開立,這樣的話
: 這條規定是不是過當?
不會
因為你已經受到你當時簽訂契約的限制了
除非公司特別許可你在外兼職
不然若是非經公司同意而兼職類似的工作
被查到都極有可能受罰
除非你能舉證說你所做的業務跟公司的業務毫無關係
(但事實上是不太可能,因為妳都講說要做專利事務所了)
: 二、我擁有一張代理人證書,若有朋友欲與我合作設立一間專利事務所,使用
: 我的代理人證書,而我晚上亦在新事務所工作,這樣這條規定是否會造成我背
: 信或詐欺或是違反任何法律?
同上
: 煩請各位熟知此方面法規的達人解答,如有不詳細之處我再說明,謝謝。
但競業禁止也並不是企業帝王條款,不能救濟
實務尚有保護員工等例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
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
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只要競業禁止太誇張
限制期間太長,影響員工的生存權(十年不得就任相同性質工作)
違約金太高(依工作性質來看:餐飲店要求幾百萬)
都可以訴諸於法院來請求「減免」其賠償
也就是你還是要賠只是少一點而已
只是實務上大多為員工離職原公司而另就任他公司所引發的糾紛
似乎並不符合你現在的狀況→任職期間內另兼職類似性質的工作
結論:
還是乖乖做你原來的工作
別兼職
因為單就你在任職期間不得兼職
並不會影響到你的生存權
(因為公司還會給你薪水)
(若是不給或是給太少就是另外的問題了,不是本文的討論範圍)
而且就算你現在不爽這份工作想要離職去跟朋友另外開專利事務所
也會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限制(幾年內不得進行類似性質的工作)
你勢必會有一段很長的空窗期
兩害相權取其輕
自己衡量一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3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