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yits12F (我只能说:十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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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关於兢业禁止条款的疑问
时间Sat Feb 28 01:41:34 2009
※ 引述《Naomi72 (喂养幸福)》之铭言:
: 目前从事的行业是专利业,公司的契约书上载明有一条规定
: 兢业禁止
: 一、乙方(我)任职期间内,除经甲方(公司)以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第三人从
: 事其他任何与甲方类似或有关连之工作或提供第三人与甲方营业机密相关之顾
: 问意见。乙方於任职期间内及任职终止後,均应本契约之约定遵守保密义务。
: 二、乙方违反前项规定,即应自请辞职,或由甲方不经预告予以解雇。如造成
: 甲方损失,甲方得依法诉请赔偿。
老实讲
学界对於竞业禁止条款目前还是处於无解的状态
毕竟劳务契约签订的时候
双方当事人(你跟老板)都是处在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你没签那你就不会有这份工作,也就代表不会有这个问题出现)
本於契约自由
且竞业禁止原则尚不违背风序良俗
(保护公司的财产权)
你若是之後说没看到没注意到契约有这些条款
那是你的问题...因为那是你的权利
古罗马语曾有:「放弃权利的人,没有要求权利的权利」
: 目前的情形有二
: 一、若我晚上欲兼职(未利用到上班时间及公司资源或机密),对我来说当然是
: 专利工作投资报酬率比较高,跟公司要求签同意书,却不愿意开立,这样的话
: 这条规定是不是过当?
不会
因为你已经受到你当时签订契约的限制了
除非公司特别许可你在外兼职
不然若是非经公司同意而兼职类似的工作
被查到都极有可能受罚
除非你能举证说你所做的业务跟公司的业务毫无关系
(但事实上是不太可能,因为你都讲说要做专利事务所了)
: 二、我拥有一张代理人证书,若有朋友欲与我合作设立一间专利事务所,使用
: 我的代理人证书,而我晚上亦在新事务所工作,这样这条规定是否会造成我背
: 信或诈欺或是违反任何法律?
同上
: 烦请各位熟知此方面法规的达人解答,如有不详细之处我再说明,谢谢。
但竞业禁止也并不是企业帝王条款,不能救济
实务尚有保护员工等例子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劳资二字第○○三六二五五号函
「劳资双方於劳动契约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现行法令并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
条之一的规定,契约条款内容之约定,其情形如显失公平者,该部分无效;另法院就竞业
禁止条款是否有效之争议所作出之判决,可归纳出下列衡量原则,
1.企业或雇主须有依竞业禁止特约之保护利益存在。
2.劳工在原雇主之事业应有一定之职务或地位。
3.对劳工就业之对象、期间、区域或职业活动范围,应有合理之范畴。
4.应有补偿劳工因竞业禁止损失之措施。
5.离职劳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背信或违反诚信原则之事实。」
只要竞业禁止太夸张
限制期间太长,影响员工的生存权(十年不得就任相同性质工作)
违约金太高(依工作性质来看:餐饮店要求几百万)
都可以诉诸於法院来请求「减免」其赔偿
也就是你还是要赔只是少一点而已
只是实务上大多为员工离职原公司而另就任他公司所引发的纠纷
似乎并不符合你现在的状况→任职期间内另兼职类似性质的工作
结论:
还是乖乖做你原来的工作
别兼职
因为单就你在任职期间不得兼职
并不会影响到你的生存权
(因为公司还会给你薪水)
(若是不给或是给太少就是另外的问题了,不是本文的讨论范围)
而且就算你现在不爽这份工作想要离职去跟朋友另外开专利事务所
也会受到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几年内不得进行类似性质的工作)
你势必会有一段很长的空窗期
两害相权取其轻
自己衡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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