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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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婚姻] 判決離婚,有過失之一方是否得主張剩餘 …
時間Sat Feb 7 20:06:01 2009
※ 引述《carolroom (可人)》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carolroom (可人)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判決離婚,有過失之一方是否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 時間: Thu Feb 5 14:56:27 2009
: 如題
: 。
: 家父離家約四年,之前曾因外遇事件(未直接抓姦,但通聯、行蹤與用錢方式多方因素顯示)
: 與家人不合,多次辱罵家母與我們,也曾動手毆打我們(有上警局報案,但未申請家暴令,
: 反正他也不常回家),之後就離家出走,多年來未負家庭責任,最近母親想主張離婚。
: 考量最重要的一點即是,母親婚前,曾有外公贈予為嫁妝的一棟房子。
: 父母於民國六十七年結婚,房子與土地皆於婚前取得。而在民國八十三年左右,房子翻新
: 父母婚後,皆未主張特殊的財產制,因此,我也不知他們67年結婚,是適用哪一種法令?
: 母親非常在意,若是離婚,父親是否會主張拿走房子的一半,即便是因他有過失而離婚。
: (遺棄、不履行同居義務)
: 因此,求助於版上各位。
: 第一,若對方因為有過失,而法院判決離婚,是否仍得主張,拿走婚姻關係存續中的一半
: 財產?(即便是配偶婚前取得的?外公外婆所贈,但兩人皆過世,但阿姨可作證。)
: 第二,我的父母67年結婚,至今未離婚,而後民法多次修改,那父母的財產究竟適用何種
: 法令呢?
: 第三,法院人員建議可用惡意遺棄來訴請離婚,那我方能否調閱我父親的出入境記錄呢?
: 因為偶然聽他老家的鄰人說他常出入越南、大陸等地。
: 第四,我父親不和我們生活在一起(離家出走),若他人其實都身在台灣,我們要請誰來做
: 證說他真的都不回來,也不拿任何費用回家來呢?(但報稅的時候,他都很奸詐,把我媽
: 媽當人頭拿去撫養,害得我每年都要補稅一萬多。這也是我媽媽很生氣,要跟他離婚的原
: 因,這星期又來一張去年度的補稅單了……但我媽又怕外公留下來的房子被分走。真兩難)
: 清官難斷家務事,連我寫起來,都靜不下心來,條理不清了。
: 無論如何,在此先感謝各位費時費心的解答了。
一、本案所應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依據民法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故本案
夫妻既未特別約定,應採法定財產制。
而依據1030條之一,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
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意即夫妻之一方
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得已向對方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此即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
原作者所謂父親可能分走房子的一半,其意近於1040條二項共同財產制消滅時,
夫妻就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惟本案並非適用
共同財產制,故1040條二項無適用餘地。
二、系爭房屋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原作者父母於民國67年結婚,其所適用的財產制是聯合財產制。聯合財產制係將
夫妻財產制分為原有財產及特有財產。系爭房屋在此分類架構下屬於原有財產。惟在
民國91年,我國民法已全面廢除聯合財產制,就聯合財產制之法律狀態應如何轉換至
法定財產制上,應依據親屬編施行法6條之二之規定行之。據原作所述,該屋在結婚前
已由外公贈與其母做為嫁妝,係屬原作者母親在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根據該條意旨
,在91年親屬編修正後,應視為法定財產制中妻的婚前財產。而婚前財產並不納入剩餘
財產分配的範圍。
三、結論
系爭房屋為妻的婚前財產,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原作者之母仍可完全
保有該屋,既不必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也沒有分一半的問題。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與夫妻對於離婚有無過失與否,並無關係。誰有過失在本案中,可以不予考慮。
管見以為,本案依據法律,清官還是可以斷家務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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