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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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判决离婚,有过失之一方是否得主张剩余 …
时间Sat Feb 7 20:06:01 2009
※ 引述《carolroom (可人)》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 作者: carolroom (可人)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判决离婚,有过失之一方是否得主张剩余财产分配?
: 时间: Thu Feb 5 14:56:27 2009
: 如题
: 。
: 家父离家约四年,之前曾因外遇事件(未直接抓奸,但通联、行踪与用钱方式多方因素显示)
: 与家人不合,多次辱骂家母与我们,也曾动手殴打我们(有上警局报案,但未申请家暴令,
: 反正他也不常回家),之後就离家出走,多年来未负家庭责任,最近母亲想主张离婚。
: 考量最重要的一点即是,母亲婚前,曾有外公赠予为嫁妆的一栋房子。
: 父母於民国六十七年结婚,房子与土地皆於婚前取得。而在民国八十三年左右,房子翻新
: 父母婚後,皆未主张特殊的财产制,因此,我也不知他们67年结婚,是适用哪一种法令?
: 母亲非常在意,若是离婚,父亲是否会主张拿走房子的一半,即便是因他有过失而离婚。
: (遗弃、不履行同居义务)
: 因此,求助於版上各位。
: 第一,若对方因为有过失,而法院判决离婚,是否仍得主张,拿走婚姻关系存续中的一半
: 财产?(即便是配偶婚前取得的?外公外婆所赠,但两人皆过世,但阿姨可作证。)
: 第二,我的父母67年结婚,至今未离婚,而後民法多次修改,那父母的财产究竟适用何种
: 法令呢?
: 第三,法院人员建议可用恶意遗弃来诉请离婚,那我方能否调阅我父亲的出入境记录呢?
: 因为偶然听他老家的邻人说他常出入越南、大陆等地。
: 第四,我父亲不和我们生活在一起(离家出走),若他人其实都身在台湾,我们要请谁来做
: 证说他真的都不回来,也不拿任何费用回家来呢?(但报税的时候,他都很奸诈,把我妈
: 妈当人头拿去抚养,害得我每年都要补税一万多。这也是我妈妈很生气,要跟他离婚的原
: 因,这星期又来一张去年度的补税单了……但我妈又怕外公留下来的房子被分走。真两难)
: 清官难断家务事,连我写起来,都静不下心来,条理不清了。
: 无论如何,在此先感谢各位费时费心的解答了。
一、本案所应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民法1005条,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应适用法定财产制。故本案
夫妻既未特别约定,应采法定财产制。
而依据1030条之一,法定财产制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
存续所负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意即夫妻之一方
在法定财产制消灭时,得已向对方请求双方剩余财产差额的一半。此即剩余财产分配
请求权。
原作者所谓父亲可能分走房子的一半,其意近於1040条二项共同财产制消灭时,
夫妻就共同财产制关系存续中取得之共同财产,由夫妻各得其半数。惟本案并非适用
共同财产制,故1040条二项无适用余地。
二、系争房屋是否纳入剩余财产分配的范围?
原作者父母於民国67年结婚,其所适用的财产制是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系将
夫妻财产制分为原有财产及特有财产。系争房屋在此分类架构下属於原有财产。惟在
民国91年,我国民法已全面废除联合财产制,就联合财产制之法律状态应如何转换至
法定财产制上,应依据亲属编施行法6条之二之规定行之。据原作所述,该屋在结婚前
已由外公赠与其母做为嫁妆,系属原作者母亲在结婚时之原有财产。根据该条意旨
,在91年亲属编修正後,应视为法定财产制中妻的婚前财产。而婚前财产并不纳入剩余
财产分配的范围。
三、结论
系争房屋为妻的婚前财产,在法定财产制消灭时(如离婚),原作者之母仍可完全
保有该屋,既不必纳入剩余财产分配,也没有分一半的问题。另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与夫妻对於离婚有无过失与否,并无关系。谁有过失在本案中,可以不予考虑。
管见以为,本案依据法律,清官还是可以断家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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