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in0 (達叔)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公開個人資料
時間Fri Jan 23 15:38:28 2009
※ 引述《estebansjocr (優質潛水員)》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一直爬版,但是都沒看到正確的解答!所以想再發問一次!
: A欠B錢,但A一直不還錢,B也聯絡(手機)不到A,所以B將A的個人資料
: 公開在B自己的公開日記裡(全名、電話、MSN..等),又講些不是事實的東西,
: 且B說如果還錢就會將那篇日記的刪除,但是B卻沒有刪除。
: 非事實:B說他在某日在某地看到A(A並沒有在那天出現在那)
: B說A要去見網友(A並沒有出現在那,更不用說去見網友)
:
: 問題:
: 這樣的情況下,A可以告B公開他人資料及毀謗之累的嗎?
: 以上是朋友發生的,但他不會用PTT所以要我幫忙發問
: B會有A的個人資料是因為B在保險公司上班 曾經幫A規劃過保單!!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不構成妨害名譽罪
先說明一下 第三百一十七條
因為B先前為A做過保險資料 故B本應該遵守 A個人資料不得外洩
所以有可能會成立 洩漏業務上工商秘密罪
如果一般人公佈他人資料 可能會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罪責
至於妨害名譽
依你所發文的內容應該尚未達成毀謗或侮辱的行為
毀謗是陳述他人不實之具體的事實 且因有使他人名譽有所受損為之 例如 某甲稱某乙在
某地方當妓女 等等 具有不實的具體事實
侮辱則是以辱罵他人使他人受到侮辱 例如罵人 國罵等等
而你所發文
B說他在某日在某地看到A(A並沒有在那天出現在那)
B說A要去見網友(A並沒有出現在那,更不用說去見網友)
這兩段 是看不出B有受到名譽上的損害 所以我個人認為無罪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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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你很像我第三任女朋友耶!】
女:【是喔,那你交過幾個女朋友。】
我:【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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