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vin0 (达叔)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公开个人资料
时间Fri Jan 23 15:38:28 2009
※ 引述《estebansjocr (优质潜水员)》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一直爬版,但是都没看到正确的解答!所以想再发问一次!
: A欠B钱,但A一直不还钱,B也联络(手机)不到A,所以B将A的个人资料
: 公开在B自己的公开日记里(全名、电话、MSN..等),又讲些不是事实的东西,
: 且B说如果还钱就会将那篇日记的删除,但是B却没有删除。
: 非事实:B说他在某日在某地看到A(A并没有在那天出现在那)
: B说A要去见网友(A并没有出现在那,更不用说去见网友)
:
: 问题:
: 这样的情况下,A可以告B公开他人资料及毁谤之累的吗?
: 以上是朋友发生的,但他不会用PTT所以要我帮忙发问
: B会有A的个人资料是因为B在保险公司上班 曾经帮A规划过保单!!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
依法令或契约有守因业务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义务,而无故泄漏之者,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但不构成妨害名誉罪
先说明一下 第三百一十七条
因为B先前为A做过保险资料 故B本应该遵守 A个人资料不得外泄
所以有可能会成立 泄漏业务上工商秘密罪
如果一般人公布他人资料 可能会有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罪责
至於妨害名誉
依你所发文的内容应该尚未达成毁谤或侮辱的行为
毁谤是陈述他人不实之具体的事实 且因有使他人名誉有所受损为之 例如 某甲称某乙在
某地方当妓女 等等 具有不实的具体事实
侮辱则是以辱骂他人使他人受到侮辱 例如骂人 国骂等等
而你所发文
B说他在某日在某地看到A(A并没有在那天出现在那)
B说A要去见网友(A并没有出现在那,更不用说去见网友)
这两段 是看不出B有受到名誉上的损害 所以我个人认为无罪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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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你很像我第三任女朋友耶!】
女:【是喔,那你交过几个女朋友。】
我:【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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