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不完美,但完整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狗被鄰居打死
時間Fri Jan 16 13:20:03 2009
※ 引述《shazam (暱稱)》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最近養了一隻狗
: 可能因為剛來我們家的關係,很愛叫
: 鄰居每次看到我遛狗,都一副要殺人的樣子
: 他本身就很像個流氓(個人猜側根本就是)
: 我怕他哪天真的對我家狗不利
: 問題:
: 如果他真的打死我家狗,又留下證據
: 他會被怎麼罰?
: 坐牢嗎?還是罰款?
: 謝謝
請參考動物保護法,以下條文: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
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
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
,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
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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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72.203
1F:推 ameko34:最主要還是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01/16 13:29
2F:→ ameko34: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01/16 13:30
3F:→ sindyevil:同意a大,只是動物保護法一般人不會注意到. 01/16 13:33
4F:推 newapply:我喜歡 我都忘了有動保法 贊贊贊!! 01/17 00:08
5F:→ athena888:在被他打死之前,為何不約束自己的狗呢,大樓狗叫真的很吵 03/11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