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不完美,但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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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狗被邻居打死
时间Fri Jan 16 13:20:03 2009
※ 引述《shazam (昵称)》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最近养了一只狗
: 可能因为刚来我们家的关系,很爱叫
: 邻居每次看到我遛狗,都一副要杀人的样子
: 他本身就很像个流氓(个人猜侧根本就是)
: 我怕他哪天真的对我家狗不利
: 问题:
: 如果他真的打死我家狗,又留下证据
: 他会被怎麽罚?
: 坐牢吗?还是罚款?
: 谢谢
请参考动物保护法,以下条文: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十二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賸,并经主管机关许可。
五、为解除动物伤病之痛苦。
六、为避免对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险。
七、收容於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知
或公告逾七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
二、贩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准许认领、认养之动物,不包括依第八条公告禁止饲养
或输入之动物。但公告前已饲养或输入,并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办理登记者
,准由原饲主认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
名、名称或照片: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
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宰杀犬、猫或经中央主管
机关公告禁止宰杀之动物。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情节重大或二年内再犯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罚锾。
五年再违反第一项各款情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
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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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8.172.203
1F:推 ameko34:最主要还是刑法第354条 毁损器物罪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01/16 13:29
2F:→ ameko34: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01/16 13:30
3F:→ sindyevil:同意a大,只是动物保护法一般人不会注意到. 01/16 13:33
4F:推 newapply:我喜欢 我都忘了有动保法 赞赞赞!! 01/17 00:08
5F:→ athena888:在被他打死之前,为何不约束自己的狗呢,大楼狗叫真的很吵 03/11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