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不完美,但完整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產品保固期已過,但非人為損壞可求償嗎?
時間Fri Jan 16 13:11:04 2009
你可以跟他主張你妹妹的醫療費用和因為引火所造成的財物損失,
至於他要用新品跟你換回舊品,
建議是在消保會/向法院提告介入之前都不要讓他更換.
不然,相關物證等就不見啦~
先建議啦,好好和對方談,談的過程中最好可以有第三人在場陪同或錄音,
如果條件談不攏,那就繼續給他談,他會比你緊張;
條件談攏了,他也會要求你簽下單據或文件,
不要急著簽給他,簽署的文件應該要好好看清楚後同意,
文字有疑義,不用客氣給他問到清楚為止.
另外,請你將他官網公告的內容列印存檔下來備用.
光是因為產品設計瑕疵所造成的人身損害部分就有的請求
以下為參考法條:
民法部分:
第 227 條 (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1 條 (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部分
第 7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
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
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 7-1 條 (舉證責任)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
項之安全性。
第 8 條 (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負之除外責任)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 引述《soarcat (AP)》之銘言:
: 那請問
: 我發覺這項產品本身設計就有問題
: 製造期是2005年,於2005年12月購入
: 但廠商是在2008年12月底才在官網公告產品設計不良,也就是三個星期前左右
: 保固期一年早就過了,而廠商也是自己知道產品有問題
: 目前只知道對方願意換一台新的電暖扇給我
: 我可以要求全額退費嗎??
: 因為我不想再使用這家公司的產品了 = ="
: 都已經讓我妹受傷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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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172.203
1F:推 minivanilla:直接主張消保法第七條 除非廠商舉證出廠當時符合當時 01/16 23:51
2F:→ minivanilla:法令規範 否則都要負損賠之責 01/16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