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不完美,但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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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产品保固期已过,但非人为损坏可求偿吗?
时间Fri Jan 16 13:11:04 2009
你可以跟他主张你妹妹的医疗费用和因为引火所造成的财物损失,
至於他要用新品跟你换回旧品,
建议是在消保会/向法院提告介入之前都不要让他更换.
不然,相关物证等就不见啦~
先建议啦,好好和对方谈,谈的过程中最好可以有第三人在场陪同或录音,
如果条件谈不拢,那就继续给他谈,他会比你紧张;
条件谈拢了,他也会要求你签下单据或文件,
不要急着签给他,签署的文件应该要好好看清楚後同意,
文字有疑义,不用客气给他问到清楚为止.
另外,请你将他官网公告的内容列印存档下来备用.
光是因为产品设计瑕疵所造成的人身损害部分就有的请求
以下为参考法条:
民法部分:
第 227 条 (不完全给付之效果)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第 184 条 (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1 条 (商品制造人之责任)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
其对於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
商品制造人。
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
欠缺。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部分
第 7 条 (企业经营者就其商品或服务所应负之责任)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
入市场,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
处为警告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於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
偿责任。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 7-1 条 (举证责任)
企业经营者主张其商品於流通进入市场,或其服务於提供时,符合当时科
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张之事实负举证责任。
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後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不符合前条第一
项之安全性。
第 8 条 (企业经营者就其商品或服务所负之除外责任)
从事经销之企业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所生之损害,与设计、生产、制造
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连带负赔偿责任。但其对於损害之防免已尽
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企业经营者,改装、分装商品或变更服务内容者,视为前条之企业
经营者
※ 引述《soarcat (AP)》之铭言:
: 那请问
: 我发觉这项产品本身设计就有问题
: 制造期是2005年,於2005年12月购入
: 但厂商是在2008年12月底才在官网公告产品设计不良,也就是三个星期前左右
: 保固期一年早就过了,而厂商也是自己知道产品有问题
: 目前只知道对方愿意换一台新的电暖扇给我
: 我可以要求全额退费吗??
: 因为我不想再使用这家公司的产品了 = ="
: 都已经让我妹受伤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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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8.172.203
1F:推 minivanilla:直接主张消保法第七条 除非厂商举证出厂当时符合当时 01/16 23:51
2F:→ minivanilla:法令规范 否则都要负损赔之责 01/16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