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nte5323 (但丁)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關於警示帳戶
時間Wed Dec 31 00:35:28 2008
※ 引述《gaston6942 (賈斯特)》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的戶頭已被當警示戶約有一個多月了,原本最近也要申請某項給付的
: 但是,對方開給我的是現金支票,請問我這樣可以將這筆錢領到嗎??
: 問題:
: 我這樣可以領現金支票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http://www.cib.gov.tw/CibSystem/RE_UPLOAD_FILE/200791221221.pdf
根據個人的經驗,當你一個戶頭被列為警示戶後,聯徵中心會將你各銀行的銀行帳戶
凍結。實際上,凍結一詞並不適當,會讓帳戶被凍結者誤以為被凍結的帳戶仍有「解凍」
的機會,然而,在聯徵中心發給各銀行相關的處理警示戶的公文中,通常會規定:「
被通報為警示戶之金融帳戶,等同於終止此金融帳戶之所有功能。」因此,只要一個帳
戶被列為警示戶,所有相關金融帳戶都會被金融機構做「警示戶註記」,使得金融帳戶
的功能被終止,在這裡,終止一詞的意思意味著被註記為警示戶的帳戶永遠都不得再使
用。
那麼如果要將警示戶裡頭的錢取回呢?如所附之網址所示,首先一定要有先滿足
警示戶解除原因的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判別書、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等其它可
證明解除警示戶原因的證明文件。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需至鄰近的分局的偵察隊
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待警示戶所屬之金融機構收到偵察隊的解除警示戶申請書後,會再
發文給聯徵中心處理,通常處理的過程為2到3週。
了解上述背景後,再回到你的問題,要怎麼領現金支票?
首先,要領現金支票裡頭的金額之前,要先確認支票上是否有標記說一定要本人才可以
領取,如果有此標記,似乎要有一個金融帳戶來把支票的金額轉入你個人的戶頭,以確
定支票金額的受取人確實有拿到那筆錢。所以說,現在的重點應為儘速取得解除警示戶
原因的證明文件,待警示戶註記都去除後,才能另外申請一個新的金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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