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杯子摔裂
時間Mon Dec 29 23:23:12 2008
: 推 llccyy:因只是稍移動到桌子,而非強力碰撞,所以我覺得杯子的主人 12/29 19:58
: → llccyy:沒有保管好自己的杯子,且原文有提到桌角的杯子被弄翻是 12/29 19:59
: → llccyy:常見的事。如果是因為我強力衝撞致使它掉落,要我賠錢我倒 12/29 20:01
: → llccyy:心服口服,但只是因為讓人通行,往後退一點,桌子動了一點 12/29 20:03
: → llccyy:若非他將杯子放在桌角,不致會掉落。其實,當下我有說買一 12/29 20:04
: → llccyy:個類似的賠給他,但他不願意。 = = 12/29 20:06
所以基本上您承認
1) 您有過失移動到桌面 (行為人有過失)
2) 因桌面的移動使杯子掉落 (過失與結果有因果關係)
3) 杯子掉落產生裂痕 (不法侵權,並有損害)
所以基本上184I前段的要件成立您不爭執, 依其法效, 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著您主張當事人與有過失(217)
您的理由是因為"桌角的杯子被弄翻很常見",故相對人應"保管好自己的杯子"
(危險事件) (相對人應有義務注意)
這個理由我想是很難具有說服力的,
難道我們可以說因為"穿著暴露的女生很容易招致性騷擾或性侵害",
所以女性如果穿著暴露招致性騷擾或是性侵也是與有過失囉?
顯然這樣的推論是有問題的.
當事人在它占有的桌面上放置的杯子,
依民法765條及952條,為其支配權之展現,法律並無課以其積極注意義務,
(杯子掉落,應非217II所謂之重大之損害)
反而是相對人需避免侵害支配人的權利.
除非您能夠舉證杯子放置的狀態多麼危險,即使風吹一下都會傾倒,
相對人既處於自甘冒險的狀態,自難謂並無與有過失.
另外與有過失的效果,依217I,得減輕或免除,非必然得以免除.
依前述侵權行為成立後,依損害賠償的法理,基本上您負的責任是
"回復原狀"(213),即還給他一個"同樣的"杯子,而不是"買一個類似的賠給他":)
但是因為這個限量的杯子回復原狀有困難,所以對方提出的是以金錢代償(215)
到此而言,對方的請求皆有理由.
: 推 llccyy:當下我有要賠償的意願,但他堅持要錢。搞到後來,我反倒 12/29 20:12
: → llccyy:不覺得全錯在我。若非他將杯子放在危險區域,不會發生這樣 12/29 20:13
: → llccyy:的結果。我正常速度的走路,也無故意衝撞,莫名其妙地它就 12/29 20:16
這是因為侵權行為除故意外,過失也可以成立:)
: → llccyy:鏘的一聲掉落在地上,我也被嚇了一跳,這樣我可以請求精神 12/29 20:17
: → llccyy:賠償嗎? 哈哈 12/29 20:18
蓋民法195關於慰撫金請求的要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其待說明者有以下幾點
(1) 杯子掉落這個事件相對人既難謂與有過失,
且對於杯子與桌面的使用亦無不法,則行為並無不法性,
亦無根據其過失而有184I前段之適用.
(2) 當事人既無精神衰弱等特殊不堪驚嚇之精神症狀,
因杯子掉落所受之"驚嚇",亦難謂"情節重大"
故所謂精神賠償云云,亦應無請求之理由,併此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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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12/29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