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杯子摔裂
时间Mon Dec 29 23:23:12 2008
: 推 llccyy:因只是稍移动到桌子,而非强力碰撞,所以我觉得杯子的主人 12/29 19:58
: → llccyy:没有保管好自己的杯子,且原文有提到桌角的杯子被弄翻是 12/29 19:59
: → llccyy:常见的事。如果是因为我强力冲撞致使它掉落,要我赔钱我倒 12/29 20:01
: → llccyy:心服口服,但只是因为让人通行,往後退一点,桌子动了一点 12/29 20:03
: → llccyy:若非他将杯子放在桌角,不致会掉落。其实,当下我有说买一 12/29 20:04
: → llccyy:个类似的赔给他,但他不愿意。 = = 12/29 20:06
所以基本上您承认
1) 您有过失移动到桌面 (行为人有过失)
2) 因桌面的移动使杯子掉落 (过失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 杯子掉落产生裂痕 (不法侵权,并有损害)
所以基本上184I前段的要件成立您不争执, 依其法效, 需负损害赔偿责任.
接着您主张当事人与有过失(217)
您的理由是因为"桌角的杯子被弄翻很常见",故相对人应"保管好自己的杯子"
(危险事件) (相对人应有义务注意)
这个理由我想是很难具有说服力的,
难道我们可以说因为"穿着暴露的女生很容易招致性骚扰或性侵害",
所以女性如果穿着暴露招致性骚扰或是性侵也是与有过失罗?
显然这样的推论是有问题的.
当事人在它占有的桌面上放置的杯子,
依民法765条及952条,为其支配权之展现,法律并无课以其积极注意义务,
(杯子掉落,应非217II所谓之重大之损害)
反而是相对人需避免侵害支配人的权利.
除非您能够举证杯子放置的状态多麽危险,即使风吹一下都会倾倒,
相对人既处於自甘冒险的状态,自难谓并无与有过失.
另外与有过失的效果,依217I,得减轻或免除,非必然得以免除.
依前述侵权行为成立後,依损害赔偿的法理,基本上您负的责任是
"回复原状"(213),即还给他一个"同样的"杯子,而不是"买一个类似的赔给他":)
但是因为这个限量的杯子回复原状有困难,所以对方提出的是以金钱代偿(215)
到此而言,对方的请求皆有理由.
: 推 llccyy:当下我有要赔偿的意愿,但他坚持要钱。搞到後来,我反倒 12/29 20:12
: → llccyy:不觉得全错在我。若非他将杯子放在危险区域,不会发生这样 12/29 20:13
: → llccyy:的结果。我正常速度的走路,也无故意冲撞,莫名其妙地它就 12/29 20:16
这是因为侵权行为除故意外,过失也可以成立:)
: → llccyy:锵的一声掉落在地上,我也被吓了一跳,这样我可以请求精神 12/29 20:17
: → llccyy:赔偿吗? 哈哈 12/29 20:18
盖民法195关於慰抚金请求的要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
其待说明者有以下几点
(1) 杯子掉落这个事件相对人既难谓与有过失,
且对於杯子与桌面的使用亦无不法,则行为并无不法性,
亦无根据其过失而有184I前段之适用.
(2) 当事人既无精神衰弱等特殊不堪惊吓之精神症状,
因杯子掉落所受之"惊吓",亦难谓"情节重大"
故所谓精神赔偿云云,亦应无请求之理由,并此叙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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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12/29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