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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訂了沒付訂金的機車 可以要求不買了嗎?!
時間Sun Dec 28 22:51:47 2008
※ 引述《poptea (天堂口)》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跟店家訂了一台電動車~預定明天到貨 不過沒付訂金
: 今天反悔想買二手的~想取消這條買賣
: 沒收訂金的原因是有認識車行老闆
: 問題:
: 供應商能求我們一定要買嗎?
: 或者他會說已經下訂沒辦法退...
: 有什麼樣的條文可以保障消費者的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民法153條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345條
1項: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項: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你想買,店家想賣,你也指定要哪一台,只是人家現場沒貨,
幫你調貨明天會到,沒收你定金,這樣契約還是有效成立。
民法367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店家是出賣人,你是買受人,既然契約成立,你就應該要付錢領車。
民法226條1項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民法256條
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你真的不買,理由是你反悔了,那就是可歸責於你之事由,
店家可以解除契約再向你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車子運來還有運回去的運費,向上遊廠商的定金,
如果是買來的要退給廠商,這中間的差價。
結論:
我不知道從哪個角度來看,你可以主張契約還沒成立,
店家很夠意思沒收你定金,你居然這樣惡搞他,還說是保護消費者權益,
我真的有點看不下去。
附註:
民法249條2款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現在知道老闆對你多好了吧?
將心比心一下,你是店家,有一百個人跟你訂車,明天付錢,
隔天都跟你說他反悔不訂了,你會做何感想?
除了內心感到很積Y軸之外,或許你也會上網來詢問,
法律是否可以保護有好心經營店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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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條文及見解,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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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optea:靠...這麼硬喔 那我明天在告知大家結果嘿... 12/2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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