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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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婚姻] 由於兩人生活以及個性差異很大,可以離 …
時間Fri Dec 26 00:09:45 2008
※ 引述《WhatsNan (洋溢)》之銘言:
: 事實經過:由於愛情昏了頭,所以沒有了解太多就決定結婚,
: 之後覺得真的是無法生活,習慣差異非常大,
: 女方萌起了離婚念頭,但是男方怎樣都不肯離婚,
: 不過雙方都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只是男方一直不到戶政。
: 問題: (1)可以直接搬離現在的住所嗎?
: 因為法律似乎有一條: 有同居的義務。
: (2)如果因為工作地需求,而搬離現在的住所?
: 這樣子可以嗎?
: 以上是我同學,謝謝大家阿!! 感謝感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夫妻之一方均可直接搬離,拒與對方同居。縱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他方
亦只得以民法1001條為請求權基礎提起履行同居之訴。惟縱獲勝訴,依強制執
行法128條二項之規定,夫妻同居是無法強制執行的。然履行同居之訴在達到民法1052
條一項五款的絕對離婚原因「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中惡意遺棄的
主觀情事。該款的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491號判例以為不僅須有違背同居
義務之客觀事實,並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客觀事實當然就是客觀上目前
夫妻處於分居的狀態。但要證明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則必須先提起履行同居義務
的訴訟,獲勝訴後,再不履行同居義務才構成主觀上的惡意遺棄。一旦符合本條要件
那就是判決離婚的地步了。因此想靠分居來達成離婚,除非他方願意提起判決離婚訴訟
,不然是不可能離婚成功的。
2.工作理由是否能當作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大法官釋字452號解釋理由書中,
應有跡可循。在該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以為現今男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幾無軒輊,
而夫妻各自就業之處所,未必相同,夫妻若感情和睦,能互相忍讓,時刻慮及他方配偶
之需要,就住所之設定能妥協或折衷,而有所約定者固可。基於上述立場來看,有正當
的職業且為就業需要,因就業處所不同致無法履行同居義務時,應包括在1001條但書的
「正當理由」內。
但有正當理由之一方仍無法達成判決離婚之效果,因此理由僅為他方提出履行同居之訴
時的抗辯權而已。雖該理由可否解為積極請求法院判決別居上,學說與實務有些交錯見解
,但均無助達到本案的女方希冀離婚之目的,即不詳述。
3.若已完成兩願離婚之書面,但一方堅持不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欲離婚之一方可否
要求法院命他方協同辦理離婚登記?
先講實務見解,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382號判決曾採肯定說,以為在一方拒不申請時,
他方當然得提起戶籍登記的給付訴訟,請求立即履行。惟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894裁定採
否定見解。以為離婚未經登記,離婚契約尚未有效成立,故他方無提起離婚戶籍登記之
訴之法律依據。
嗣後最高法院75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否定說。理由是較符合立法理由的私益保障
意旨。民法1050條要求登記的重點在給當事人緩衝時間,若冷靜思考後認為不離婚較妥
適時,法律無必要強迫辦理離婚登記。
結論就是當對方仍在冷靜思考(賴皮?)拒不辦理登記時,法律幫不上忙。至於逕行分居
當然可以。但是否能藉此達到離婚目的,仍視對方意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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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推 WhatsNan:真的好感謝阿!! 謝謝!!謝謝!! 感謝感謝!! 12/27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