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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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由於两人生活以及个性差异很大,可以离 …
时间Fri Dec 26 00:09:45 2008
※ 引述《WhatsNan (洋溢)》之铭言:
: 事实经过:由於爱情昏了头,所以没有了解太多就决定结婚,
: 之後觉得真的是无法生活,习惯差异非常大,
: 女方萌起了离婚念头,但是男方怎样都不肯离婚,
: 不过双方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只是男方一直不到户政。
: 问题: (1)可以直接搬离现在的住所吗?
: 因为法律似乎有一条: 有同居的义务。
: (2)如果因为工作地需求,而搬离现在的住所?
: 这样子可以吗?
: 以上是我同学,谢谢大家阿!! 感谢感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1.夫妻之一方均可直接搬离,拒与对方同居。纵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同居义务,他方
亦只得以民法1001条为请求权基础提起履行同居之诉。惟纵获胜诉,依强制执
行法128条二项之规定,夫妻同居是无法强制执行的。然履行同居之诉在达到民法1052
条一项五款的绝对离婚原因「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中恶意遗弃的
主观情事。该款的恶意遗弃他方,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491号判例以为不仅须有违背同居
义务之客观事实,并须有拒绝同居之主观情事始为相当。客观事实当然就是客观上目前
夫妻处於分居的状态。但要证明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情事,则必须先提起履行同居义务
的诉讼,获胜诉後,再不履行同居义务才构成主观上的恶意遗弃。一旦符合本条要件
那就是判决离婚的地步了。因此想靠分居来达成离婚,除非他方愿意提起判决离婚诉讼
,不然是不可能离婚成功的。
2.工作理由是否能当作拒绝履行同居义务的正当理由?大法官释字452号解释理由书中,
应有迹可循。在该解释理由书中,大法官以为现今男女从事各种行业之机会几无轩轾,
而夫妻各自就业之处所,未必相同,夫妻若感情和睦,能互相忍让,时刻虑及他方配偶
之需要,就住所之设定能妥协或折衷,而有所约定者固可。基於上述立场来看,有正当
的职业且为就业需要,因就业处所不同致无法履行同居义务时,应包括在1001条但书的
「正当理由」内。
但有正当理由之一方仍无法达成判决离婚之效果,因此理由仅为他方提出履行同居之诉
时的抗辩权而已。虽该理由可否解为积极请求法院判决别居上,学说与实务有些交错见解
,但均无助达到本案的女方希冀离婚之目的,即不详述。
3.若已完成两愿离婚之书面,但一方坚持不至户政机关办理登记时,欲离婚之一方可否
要求法院命他方协同办理离婚登记?
先讲实务见解,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382号判决曾采肯定说,以为在一方拒不申请时,
他方当然得提起户籍登记的给付诉讼,请求立即履行。惟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894裁定采
否定见解。以为离婚未经登记,离婚契约尚未有效成立,故他方无提起离婚户籍登记之
诉之法律依据。
嗣後最高法院75年第9次民事庭会议决议采否定说。理由是较符合立法理由的私益保障
意旨。民法1050条要求登记的重点在给当事人缓冲时间,若冷静思考後认为不离婚较妥
适时,法律无必要强迫办理离婚登记。
结论就是当对方仍在冷静思考(赖皮?)拒不办理登记时,法律帮不上忙。至於迳行分居
当然可以。但是否能藉此达到离婚目的,仍视对方意思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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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red1981:推~~不只提条文 还明确的告知询问方答案 12/26 00:39
3F:推 sindyevil:好文 12/26 09:13
4F:推 WhatsNan:真的好感谢阿!! 谢谢!!谢谢!! 感谢感谢!! 12/27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