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2 (金大帥)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求救)存摺被偷~被盜領戶頭全空了,但꜠…
時間Mon Dec 22 13:47:49 2008
※ 引述《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之銘言:
: ※ 引述《aneki (Aneki)》之銘言:
: : 問題:
: : 現在我是否能透過民事賠償訴訟
: : 在民法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只要可以證明錢不是存戶領走的,民眾的存款就算還寄
: : 託在銀行裡,被盜領的責任,銀行當然要負擔賠償。
: : 有人對這部份熟嗎??
: 這是傳統的爭點了,最高法院在73年有兩個決議來解決這個問題。
: 73年9月11日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針對甲種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帳戶),
: 甲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關係,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混合契約,
: 發生盜領可能有兩種情況:
: 1.盜蓋印章(印章是真的)
: 此時銀行不需負責,因為這是銀行向債權的準占有人為清償,
: 除銀行明知其為盜蓋而仍予付款之情形外,憑留存印鑑之印文而付款,
: 與委任意旨並無違背。
: 2.偽造印章
: 銀行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在此注意義務下仍不能辨認印章為偽造,
: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義務不可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免除。
本則決議業經最高法院於90年5月1日、90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 73年10月2日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乙種活期存款(一般的活存,應該是你的情況),
: 引原文比較明確:
: 「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在取款條
: 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
: 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
: 償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蓋用偽造之印章於取款條上提取存款,則不能
: 認係債權之準占有人。綜令金融機關以定式契約與存款戶訂有特約,約明存款戶
: 事前承認,如金融機關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肉眼辨認,不能發見蓋於
: 取款條上之印章係屬偽造而照數付款時,有違公共秩序,應解為無效,不能認為
: 合於同條第一款規定,謂金融機關向第三人清償係經債權人即存款戶之承認而生
: 清償之效力。」
: 文字應該不難懂,關鍵就在那個章是「真的」還是「偽造」的,
: 偽造的話無論如何銀行都要賠,真的,那你就……報警吧……
你引的原文有漏一些字
完整原文是這樣:
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在
取款條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係冒
領而如數給付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三百十條第
二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償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蓋用偽造之印
章於取款條上提取存款,則不能認係債權之準占有人。縱令金融機關以定
式契約與存款戶訂有特約,約明存款戶事前承認,如金融機關已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肉眼辨認,不能發見蓋於取款條上之印章係屬偽造而
照數付款時,對存款戶即發生清償之效力,亦因此項定式契約之特約,有
違公共秩序,應解為無效,不能認為合於同條第一款規定,謂金融機關向
第三人清償係經債權人即存款戶之承認而生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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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ighthouse:啊,我是漏打了,多謝指正…… 12/22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