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2 (金大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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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求救)存摺被偷~被盗领户头全空了,但꜠…
时间Mon Dec 22 13:47:49 2008
※ 引述《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之铭言:
: ※ 引述《aneki (Aneki)》之铭言:
: : 问题:
: : 现在我是否能透过民事赔偿诉讼
: : 在民法上属於「消费寄托」契约,只要可以证明钱不是存户领走的,民众的存款就算还寄
: : 托在银行里,被盗领的责任,银行当然要负担赔偿。
: : 有人对这部份熟吗??
: 这是传统的争点了,最高法院在73年有两个决议来解决这个问题。
: 73年9月11日第10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是针对甲种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帐户),
: 甲种活期存款户与金融机关之关系,为消费寄托与委任之混合契约,
: 发生盗领可能有两种情况:
: 1.盗盖印章(印章是真的)
: 此时银行不需负责,因为这是银行向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
: 除银行明知其为盗盖而仍予付款之情形外,凭留存印监之印文而付款,
: 与委任意旨并无违背。
: 2.伪造印章
: 银行负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如在此注意义务下仍不能辨认印章为伪造,
: 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此义务不可以定型化契约约定免除。
本则决议业经最高法院於90年5月1日、90年度第5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不再供参考。
: 73年10月2日第11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是乙种活期存款(一般的活存,应该是你的情况),
: 引原文比较明确:
: 「乙种活期存款户与金融机关之间为消费寄托关系。第三人持真正存摺并在取款条
: 上盗盖存款户真正印章向金融机关提取存款,金融机关不知其系冒领而如数给付
: 时,为善意的向债权之准占有人清偿,依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对存款户有清
: 偿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盖用伪造之印章於取款条上提取存款,则不能
: 认系债权之准占有人。综令金融机关以定式契约与存款户订有特约,约明存款户
: 事前承认,如金融机关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以肉眼辨认,不能发见盖於
: 取款条上之印章系属伪造而照数付款时,有违公共秩序,应解为无效,不能认为
: 合於同条第一款规定,谓金融机关向第三人清偿系经债权人即存款户之承认而生
: 清偿之效力。」
: 文字应该不难懂,关键就在那个章是「真的」还是「伪造」的,
: 伪造的话无论如何银行都要赔,真的,那你就……报警吧……
你引的原文有漏一些字
完整原文是这样:
乙种活期存款户与金融机关之间为消费寄托关系。第三人持真正存摺并在
取款条上盗盖存款户真正印章向金融机关提取存款,金融机关不知其系冒
领而如数给付时,为善意的向债权之准占有人清偿,依民法第三百十条第
二款规定,对存款户有清偿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盖用伪造之印
章於取款条上提取存款,则不能认系债权之准占有人。纵令金融机关以定
式契约与存款户订有特约,约明存款户事前承认,如金融机关已尽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义务,以肉眼辨认,不能发见盖於取款条上之印章系属伪造而
照数付款时,对存款户即发生清偿之效力,亦因此项定式契约之特约,有
违公共秩序,应解为无效,不能认为合於同条第一款规定,谓金融机关向
第三人清偿系经债权人即存款户之承认而生清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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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04.27.8
1F:推 lighthouse:啊,我是漏打了,多谢指正…… 12/22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