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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求救)存摺被偷~被盜領戶頭全空了,但꜠…
時間Mon Dec 22 12:12:53 2008
※ 引述《aneki (Aneki)》之銘言:
: 問題:
: 現在我是否能透過民事賠償訴訟
: 在民法上屬於「消費寄託」契約,只要可以證明錢不是存戶領走的,民眾的存款就算還寄
: 託在銀行裡,被盜領的責任,銀行當然要負擔賠償。
: 有人對這部份熟嗎??
這是傳統的爭點了,最高法院在73年有兩個決議來解決這個問題。
73年9月11日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針對甲種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帳戶),
甲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關係,為消費寄託與委任之混合契約,
發生盜領可能有兩種情況:
1.盜蓋印章(印章是真的)
此時銀行不需負責,因為這是銀行向債權的準占有人為清償,
除銀行明知其為盜蓋而仍予付款之情形外,憑留存印鑑之印文而付款,
與委任意旨並無違背。
2.偽造印章
銀行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在此注意義務下仍不能辨認印章為偽造,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義務不可以定型化契約約定免除。
73年10月2日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乙種活期存款(一般的活存,應該是你的情況),
引原文比較明確:
「乙種活期存款戶與金融機關之間為消費寄託關係。第三人持真正存摺並在取款條
上盜蓋存款戶真正印章向金融機關提取存款,金融機關不知其係冒領而如數給付
時,為善意的向債權之準占有人清償,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對存款戶有清
償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蓋用偽造之印章於取款條上提取存款,則不能
認係債權之準占有人。綜令金融機關以定式契約與存款戶訂有特約,約明存款戶
事前承認,如金融機關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肉眼辨認,不能發見蓋於
取款條上之印章係屬偽造而照數付款時,有違公共秩序,應解為無效,不能認為
合於同條第一款規定,謂金融機關向第三人清償係經債權人即存款戶之承認而生
清償之效力。」
文字應該不難懂,關鍵就在那個章是「真的」還是「偽造」的,
偽造的話無論如何銀行都要賠,真的,那你就……報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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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7.153
1F:推 hiturtle:偽造印章除非能明顯看的出差異.不然銀行一樣是不需負責的 12/22 12:28
2F:→ hiturtle:所以關鍵是那領走錢的印象和你領錢的印章相似度如何才對 12/22 12:30
3F:推 river2:第二個決議的意思是,只要印章是偽造的,銀行就要負責 12/22 13:26
4F:推 Eventis:決議那點,銀行是以定型化契約免除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2/22 13:31
5F:→ Eventis:僅"以肉眼辨認"就說盡到,對於專業機構課以的責任未免過輕 12/22 13:38
6F:推 depravity:銀行訓練不出員工肉眼會看該每個櫃檯放台會辨識的機器吧 12/22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