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ghthouse (人都有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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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求救)存摺被偷~被盗领户头全空了,但꜠…
时间Mon Dec 22 12:12:53 2008
※ 引述《aneki (Aneki)》之铭言:
: 问题:
: 现在我是否能透过民事赔偿诉讼
: 在民法上属於「消费寄托」契约,只要可以证明钱不是存户领走的,民众的存款就算还寄
: 托在银行里,被盗领的责任,银行当然要负担赔偿。
: 有人对这部份熟吗??
这是传统的争点了,最高法院在73年有两个决议来解决这个问题。
73年9月11日第10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是针对甲种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帐户),
甲种活期存款户与金融机关之关系,为消费寄托与委任之混合契约,
发生盗领可能有两种情况:
1.盗盖印章(印章是真的)
此时银行不需负责,因为这是银行向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
除银行明知其为盗盖而仍予付款之情形外,凭留存印监之印文而付款,
与委任意旨并无违背。
2.伪造印章
银行负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如在此注意义务下仍不能辨认印章为伪造,
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此义务不可以定型化契约约定免除。
73年10月2日第11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是乙种活期存款(一般的活存,应该是你的情况),
引原文比较明确:
「乙种活期存款户与金融机关之间为消费寄托关系。第三人持真正存摺并在取款条
上盗盖存款户真正印章向金融机关提取存款,金融机关不知其系冒领而如数给付
时,为善意的向债权之准占有人清偿,依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对存款户有清
偿之效力。至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盖用伪造之印章於取款条上提取存款,则不能
认系债权之准占有人。综令金融机关以定式契约与存款户订有特约,约明存款户
事前承认,如金融机关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以肉眼辨认,不能发见盖於
取款条上之印章系属伪造而照数付款时,有违公共秩序,应解为无效,不能认为
合於同条第一款规定,谓金融机关向第三人清偿系经债权人即存款户之承认而生
清偿之效力。」
文字应该不难懂,关键就在那个章是「真的」还是「伪造」的,
伪造的话无论如何银行都要赔,真的,那你就……报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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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69.7.153
1F:推 hiturtle:伪造印章除非能明显看的出差异.不然银行一样是不需负责的 12/22 12:28
2F:→ hiturtle:所以关键是那领走钱的印象和你领钱的印章相似度如何才对 12/22 12:30
3F:推 river2:第二个决议的意思是,只要印章是伪造的,银行就要负责 12/22 13:26
4F:推 Eventis:决议那点,银行是以定型化契约免除其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12/22 13:31
5F:→ Eventis:仅"以肉眼辨认"就说尽到,对於专业机构课以的责任未免过轻 12/22 13:38
6F:推 depravity:银行训练不出员工肉眼会看该每个柜台放台会辨识的机器吧 12/22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