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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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朋友賣錯蘋果電腦產品~該如何追回???
時間Sun Dec 21 02:10:57 2008
原文恕刪。
這題跟91年律師考試民法第二題幾乎一模一樣,印表機換成筆電而已。
你的售貨員朋友可主張的請求權有兩個。
1.先依民法88條一項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後再主張民法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因為你朋友就物之所有權移轉及占有交付行為是錯誤的。因此在依民法88條一項撤銷
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後,已經交付出去的筆電所有權即回復到蘋果電腦手中(你朋友是
售貨員,非筆電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是蘋果電腦公司)。故得依民法767條前段請求
返還筆電。但要注意按照88條一項撤銷錯誤意思表示時,會遇到但書規定的限制,即
表意人如果有過失即不得依本條撤銷。此之過失,通說以為應認係抽象輕過失,亦即
表意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實務上係採具體輕過失說,表意人應負與處理自
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亦有少數學者採重大過失說,惟此說雖最利於表意人,恐與
法條文義不符。因此採用88條一項結合767條,並不是一個好的請求權,因極有可能無從
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2.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較貴筆電的所有權。
依據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出賣人可對買受人就較貴筆電所有權的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因雙方買賣契約標的是較便宜的筆電。買受人受領較貴的筆電的所有權,並無法律上之
原因,亦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買受人受有所有權的利益與出賣人受損害間是基於同一
原因事實發生的損益變動。(這邊學說與實務上就條文上致他人受損害的意義還有爭論,
但在二方當事人給付不當得利的情形,爭論並無太大實益,爰不詳述。)
結論是你朋友可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買受人請求返還較貴筆電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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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51.107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140.119.151.107 (12/21 02:12)
1F:推 depravity:可是現實中可能會遇到等到要會來公司不收那台了 12/21 02:13
2F:→ depravity:她朋友也賠錢了然後還要去生一台舊型的給當事人 12/21 02:13
3F:→ depravity:然後還要自己想辦法處理掉那台新型的 @@~ 12/21 02:13
4F:→ wjck00383:也是啦,反正我當本題練筆用。他朋友確實有上述的權利。 12/21 02:14
5F:→ wjck00383:有權利是有權利,但要如何行使。就是要有智慧了。 12/21 02:16
6F:→ wjck00383:法律上的權利與現實本來就有個距離。 12/21 02:21
7F:推 chengn1:我想反問一下 若對方擺爛 不返還 不補差額 會如何嗎 12/21 02:24
8F:→ depravity:給法院判...拖很久...然後發生我說的情況 12/21 02:26
9F:→ depravity:甚至發生要他交出新型的卻拿不出舊型的來換的糗狀 12/21 02:27
10F:→ wjck00383:同意D大看法。 12/21 02:28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140.119.151.107 (12/21 02:29)
11F:推 a386036:店家無權要求客人馬上親宋到店面來做交換 12/21 13:39
12F:→ a386036:急的話自己跑一趟 12/21 13:40
13F:推 dental:我也贊成自己先賠了事 12/23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