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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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朋友卖错苹果电脑产品~该如何追回???
时间Sun Dec 21 02:10:57 2008
原文恕删。
这题跟91年律师考试民法第二题几乎一模一样,印表机换成笔电而已。
你的售货员朋友可主张的请求权有两个。
1.先依民法88条一项撤销错误之意思表示後再主张民法767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因为你朋友就物之所有权移转及占有交付行为是错误的。因此在依民法88条一项撤销
物权行为之意思表示後,已经交付出去的笔电所有权即回复到苹果电脑手中(你朋友是
售货员,非笔电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苹果电脑公司)。故得依民法767条前段请求
返还笔电。但要注意按照88条一项撤销错误意思表示时,会遇到但书规定的限制,即
表意人如果有过失即不得依本条撤销。此之过失,通说以为应认系抽象轻过失,亦即
表意人应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实务上系采具体轻过失说,表意人应负与处理自
己事务同一之注意义务。亦有少数学者采重大过失说,惟此说虽最利於表意人,恐与
法条文义不符。因此采用88条一项结合767条,并不是一个好的请求权,因极有可能无从
主张撤销意思表示。
2.依民法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较贵笔电的所有权。
依据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出卖人可对买受人就较贵笔电所有权的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因双方买卖契约标的是较便宜的笔电。买受人受领较贵的笔电的所有权,并无法律上之
原因,亦致出卖人受有损害。买受人受有所有权的利益与出卖人受损害间是基於同一
原因事实发生的损益变动。(这边学说与实务上就条文上致他人受损害的意义还有争论,
但在二方当事人给付不当得利的情形,争论并无太大实益,爰不详述。)
结论是你朋友可依民法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买受人请求返还较贵笔电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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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51.107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51.107 (12/21 02:12)
1F:推 depravity:可是现实中可能会遇到等到要会来公司不收那台了 12/21 02:13
2F:→ depravity:她朋友也赔钱了然後还要去生一台旧型的给当事人 12/21 02:13
3F:→ depravity:然後还要自己想办法处理掉那台新型的 @@~ 12/21 02:13
4F:→ wjck00383:也是啦,反正我当本题练笔用。他朋友确实有上述的权利。 12/21 02:14
5F:→ wjck00383:有权利是有权利,但要如何行使。就是要有智慧了。 12/21 02:16
6F:→ wjck00383:法律上的权利与现实本来就有个距离。 12/21 02:21
7F:推 chengn1:我想反问一下 若对方摆烂 不返还 不补差额 会如何吗 12/21 02:24
8F:→ depravity:给法院判...拖很久...然後发生我说的情况 12/21 02:26
9F:→ depravity:甚至发生要他交出新型的却拿不出旧型的来换的糗状 12/21 02:27
10F:→ wjck00383:同意D大看法。 12/21 02:28
※ 编辑: wjck00383 来自: 140.119.151.107 (12/21 02:29)
11F:推 a386036:店家无权要求客人马上亲宋到店面来做交换 12/21 13:39
12F:→ a386036:急的话自己跑一趟 12/21 13:40
13F:推 dental:我也赞成自己先赔了事 12/23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