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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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訴訟] 上訴判決下來了....
時間Wed Dec 17 10:01:47 2008
※ 引述《umeco (巫梅子)》之銘言:
: 債務人異議之訴,北院簡易庭訴訟一審時,判決是我贏。
: 訴訟標的是一張卅萬的本票,判決下來是我不用給付這張本票。
: 之前被告以此本票對我提出強制執行,在判決確定後應停止,
: 被告每月扣我三分之一薪水的所得,都必須歸還。
: 後來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今天收到判決書結果是「上訴駁回」。
: 請問:
: 1.這樣算是二審的判決?還是根本沒進入二審直接駁回被告的上訴?
民訴第449條第一項,這是第二審法院的判決。
: 2.被告還能再提上訴嗎?多久時間內必須提出?
由於根據民訴第427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你們的這件訴訟應採用
簡易程序(實際上也是如此),故根據同法第436條之2的規定,上訴利益要逾
第466條所定之數額(100萬,可酌減或酌增至50萬或150萬)者,才可以適用法條
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此案中,其上訴利益未逾法律規定有可能之下限(50萬元),
故第二審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後,無法再上訴至第三審,
故一審判決就應為確定之判決。
: 3.民事訴訟法中是否有規定,再提上訴有無標的金額的限制?
: (有無規定標的金額在多少以下不得上訴?)
有,上面有寫。
: 4.若被告未提上訴(或不得再上訴),我在多久時間內可以提出申請判決確定書?
: 法律訴狀很多用詞真的看不懂,感謝各位大德的不吝回答....
以下為引用之法條參考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
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第 436- 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
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 449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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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sinyeh 來自: 203.145.192.245 (12/17 10:02)
1F:推 river2:h大漏回判決確定證明書的部分,現在就可以聲請了 12/17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