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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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诉讼] 上诉判决下来了....
时间Wed Dec 17 10:01:47 2008
※ 引述《umeco (巫梅子)》之铭言:
: 债务人异议之诉,北院简易庭诉讼一审时,判决是我赢。
: 诉讼标的是一张卅万的本票,判决下来是我不用给付这张本票。
: 之前被告以此本票对我提出强制执行,在判决确定後应停止,
: 被告每月扣我三分之一薪水的所得,都必须归还。
: 後来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今天收到判决书结果是「上诉驳回」。
: 请问:
: 1.这样算是二审的判决?还是根本没进入二审直接驳回被告的上诉?
民诉第449条第一项,这是第二审法院的判决。
: 2.被告还能再提上诉吗?多久时间内必须提出?
由於根据民诉第427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第六款规定,你们的这件诉讼应采用
简易程序(实际上也是如此),故根据同法第436条之2的规定,上诉利益要逾
第466条所定之数额(100万,可酌减或酌增至50万或150万)者,才可以适用法条
显有错误为理由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或抗告。
此案中,其上诉利益未逾法律规定有可能之下限(50万元),
故第二审为上诉驳回之判决後,无法再上诉至第三审,
故一审判决就应为确定之判决。
: 3.民事诉讼法中是否有规定,再提上诉有无标的金额的限制?
: (有无规定标的金额在多少以下不得上诉?)
有,上面有写。
: 4.若被告未提上诉(或不得再上诉),我在多久时间内可以提出申请判决确定书?
: 法律诉状很多用词真的看不懂,感谢各位大德的不吝回答....
以下为引用之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
第 427 条
关於财产权之诉讼,其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适用
本章所定之简易程序。
下列各款诉讼,不问其标的金额或价额一律适用简易程序︰
一、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赁或定期借贷关系所生之争执涉讼者。
二、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涉讼,其雇佣期间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与旅馆主人、饮食店主人或运送人间,因食宿、运送费或因寄存
行李、财物涉讼者。
四、因请求保护占有涉讼者。
五、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涉讼者。
六、本於票据有所请求而涉讼者。
七、本於合会有所请求而涉讼者。
八、因请求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或其他定期给付涉讼者。
九、因动产租赁或使用借贷关系所生之争执涉讼者。
一○、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请求之保证关系涉讼者。
不合於前二项规定之诉讼,得以当事人之合意,适用简易程序,其合意应
以文书证之。
不合於第一项及第二项之诉讼,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不抗辩而为本
案之言词辩论者,视为已有前项之合意。
第二项之诉讼,案情繁杂或其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逾第一项所定额数十倍
以上者,法院得依当事人声请,以裁定改用通常诉讼程序,并由原法官继
续审理。
前项裁定,不得声明不服。
第一项所定数额,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二十五万元,
或增至七十五万元。
第 436- 2 条
对於简易诉讼程序之第二审裁判,其上诉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条所定之额
数者,当事人仅得以其适用法规显有错误为理由,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或抗告。
前项上诉及抗告,除别有规定外,仍适用第三编第二章第三审程序、第四
编抗告程序之规定。
第 449 条
第二审法院认上诉为无理由者,应为驳回之判决。
原判决依其理由虽属不当,而依其他理由认为正当者,应以上诉为无理由
。
第 466 条
对於财产权诉讼之第二审判决,如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
万元者,不得上诉。
对於第四百二十七条诉讼,如依通常诉讼程序所为之第二审判决,仍得上
诉於第三审法院。其因上诉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币一百万元者,适用前
项规定。
前二项所定数额,司法院得因情势需要,以命令减至新台币五十万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万元。
计算上诉利益,准用关於计算诉讼标的价额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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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sinyeh 来自: 203.145.192.245 (12/17 10:02)
1F:推 river2:h大漏回判决确定证明书的部分,现在就可以声请了 12/17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