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wi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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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很無力…這樣的室友及房東該如何處理?
時間Wed Dec 10 00:40:36 2008
※ 引述《spaniyavic (茶杯)》之銘言:
上面太長跳過 直接看問題
: 事實經過:
: 小弟與閃光居住。
: 而隔壁套房是位單身女性居住,該名女性的妹妹時常來找她姐姐。
: 而該位妹妹每次來這的時候,都會「壓著門鈴不放」或是「連續按門鈴」,
: 時間長達數分鐘到十來分鐘不等;住隔壁的我音量自然也是相同等級的大聲。
: 來的時間不一定,有時早上七八點,有時晚間十點以後。
: 有時還會連我房間的一起按到,
: 某次我曾接起來詢問:「請問什麼事?」 她妹只回了我一句「你靠北唷」…
: 她在進入她姐房間後,兩人不論是爭吵、嘻笑的音量總是大到一個不行,
: 昨晚我「請」她們小聲一些(當時已過了晚上九點),隨後我回到房間休息.
: 結果她妹居然在走道上對我房門喊:
: 「有種出來講啊,XXXX(消音)」
: 「是這間嗎?」「滾出來呀!」
: 我請房東先生來處理,她在屋內對著房東先生破口大罵:
: 「他都欺負我姐!」(這...?)
: 「憑什麼要我走,只因為我不是住戶嗎?」
: 「他憑什麼這樣罵我,XXX!」(我沒罵人啊=_=)
: 房東先生怕事情擴大,趕緊送這位怒氣沖沖的妹妹離開。
: 事後我想請房東先生處理(因為不只一兩次了)該房客及其妹妹的問題,
: 房東居然沒什麼表示,一副「又沒什麼事」的樣子。
: 到了今晨七八點,她妹又來持續的按門鈴,
: 並在門口大吼(似乎是要載她姐上班),
: 我原本決定下班後請房東先生作出一個明確的處理方式,
: 結果上班出門進到電梯,發現裡頭有張新公告,內容如下:
: 「房客間的問題,請各自當面商量解決。」
: 我整個傻在那不知所措。
: 問題:
: 我的問題有點多,還請大家耐心看完:
: (一)
: 租賃上附有公約,其中有兩條表示:
: 「請勿擅自將承租人以外人士帶入屋內」
: 「嚴禁大聲喧鬧影響他人安寧」
: 如有以上行為者,經勸告不聽者以退租處理!
: 她妹妹不是承租人,也構成影響他人的條件,
: (房東本身有也我說過,他看過、也告訴過該位妹妹不要長壓電鈴)
: 但房東今天貼的公告是「各自解決」,卻沒有作相關處理。
: 這樣跟公約上的內容是否不符?
其實如果房東當初跟房客簽約確實有將該公約附成契約內容的一部份
那麼公約就屬契約之一部份 除非依特殊情形認有不公平之條款
可以另依民法或是消費者保護法裡面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認為無效以外
房客只要簽約就當然要履行契約 所以"原則上"房東可以依此條款解約
不過既然你房東很明顯不想跟對方解約 那麼不是契約當事人的你
也沒有權利要求房東跟他們解約
接著 房東的方面如果沒有契約特別約定 那麼依照民法的規定
最多只有修繕房屋的義務(也就是修修漏水或是電燈炮等等)
沒有維持房客秩序的義務 最多給予勸導而已
當然我相信你的租賃契約中房東也不太可能拿磚塊砸腳說 他有義務維持秩序
不然真的是太佛心來了
: (二)
: 如果她妹妹再次來亂,我該用什麼方式處理?
: 如果告知她姐姐,請她妹妹電鈴少按一些,或是小聲一些,
: 又被她解讀成「我欺負她姐姐」...
: 事實上我也只有過兩三次告知而己,也沒特別兇。(甚至都用"請")
: (註:電鈴處及房門處都有堅視器)
這部份可以簡單歸類給"鄰居製造噪音"這種問題
去奇摩知識搜尋相關問題 解答不少
大致上都只主張:1.報警請求進行"勸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2.請環保局進行"勸導"(但因為鄰居屬私人 不是營業場所不能開罰)
3.錄音錄影存證 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賠償
這部份已經有判決曾經指出樓上長期滴水造成樓下住戶精神受損
而須賠償 不過困難在與你要舉證你有受損害
所以最多建議以"3"的方式逼迫對方談判 必要時可寄存證信函告知
但是實際上上法庭應該很困難 所以實質目的在於威嚇效果大一點而已
: (三)
: 她妹妹昨晚一直嚷嚷「我每晚都欺負她姐姐」
: 而且是邊哭邊大罵(很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 昨晚吵架聲相當大.整棟樓的房客都有聽到,
: 導致今早大家見到我,幾乎都帶著一種嫌惡的眼神,讓我感到很委屈…
: 如果她妹妹執意用這理由,
: 我是不是可以採取法律途徑告她毀謗?
刑法第310條有規定毀謗的要件 可以去看
但我覺得與其舉證說"妹妹散佈我欺負她姐姐的毀損個人名譽事實"
還不如抓到對方"對我罵髒話"的確實證據比較妥當
因為你要證明 1.她在"自己"房間講話 有故意散佈意圖
2.因為她散佈你欺負她姐姐的事情確實讓你名譽受損
3.你沒有欺負她姐姐的這個不存在事實(本來就沒欺負 怎麼證明
不存在的東西?) -->不過這個刑法上是不用舉證啦XD 舉例而已
這遠不如比你抓到她當眾罵你髒話還來得簡單
從報章雜誌上也看到太多僅因暴粗口一句就吃上官司判賠的案子
所以下次如果抓到她有對你罵髒話 有錄音存證的話是相當有利的證據
簡單來講給你點意見@@
: 這方面可以用攝影機作証,我根本沒碰過她姐。
: 何況我閃光就住這耶=_=
: 小弟本人並不怕妹妹來亂,反而擔心從事醫護人員,
: 三班制上下班時間的女友,因為她妹妹常常來這,
: 樓下的停車格又有各房間的房號及車號,而電鈴就在那邊。
: 因為根本不知道這位瘋瘋顛顛的妹妹,會作出什麼行為…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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