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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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姐妹們已經開始要吵老媽"遺產",該如何렠…
時間Mon Dec 8 23:42:01 2008
※ 引述《tommylan (小湯米)》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嗯~~~話說父親早已不在,姐妹共三人也早已出嫁(四位子女,我是男的)
: 去年約末十月吧,二姐因為家暴的關係順利離婚
: 問題:
: 老媽當然不太想這麼樣的給二姐,
: 我今天也跟她說了我也可以養活自己,不會去想她的遺產
: 但這問題似乎是要去面對的
: 二姐似乎OB會堅持她所應該有的那一份(是特留份吧?)
: 所以,老媽可以立下遺囑在法定的範圍下指定繼承嗎?
: 這樣的分配的話,二姐所應得到的是多少比例?
: 若說我自己在想,老媽先將房子過戶到我名下
: 這樣是不是也不在繼承的範圍之中呢??
: 再煩請各位先進不吝給予小弟指點
: 謝謝
1.由於令尊已殁,根據民法1138、1139條規定,有繼承權者應該是你們兄弟姊妹四人而已
另根據第1141條應繼分的規定,四人的應繼分應為各1/4。
2.根據民法第1223條第一款規定,兄弟姊妹四人之特留分應該都為應繼分之1/2
也就是被繼承人(令堂)總財產的1/8,且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在不侵犯繼承人
之特留分範圍內,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
3.令堂可以先將房屋以贈與方式過戶給你,如此一來就不會算在遺產當中
(但需繳交贈與稅),唯須注意民法第1173條關於贈與之歸扣的計算,
若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為由贈與房屋給你時,若被繼承人未表示反對
於繼承開始時將其價額加入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之計算的意見,則該屋於繼承開始
時,仍應加入被繼承人總財產的計算。
4.最後若令堂要預立遺囑,請注意民法繼承篇中關於遺囑方式、效力、及撤回規定
(民法第1189條以下,很長,你可以自己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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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參考,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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