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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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姐妹们已经开始要吵老妈"遗产",该如何렠…
时间Mon Dec 8 23:42:01 2008
※ 引述《tommylan (小汤米)》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嗯~~~话说父亲早已不在,姐妹共三人也早已出嫁(四位子女,我是男的)
: 去年约末十月吧,二姐因为家暴的关系顺利离婚
: 问题:
: 老妈当然不太想这麽样的给二姐,
: 我今天也跟她说了我也可以养活自己,不会去想她的遗产
: 但这问题似乎是要去面对的
: 二姐似乎OB会坚持她所应该有的那一份(是特留份吧?)
: 所以,老妈可以立下遗嘱在法定的范围下指定继承吗?
: 这样的分配的话,二姐所应得到的是多少比例?
: 若说我自己在想,老妈先将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 这样是不是也不在继承的范围之中呢??
: 再烦请各位先进不吝给予小弟指点
: 谢谢
1.由於令尊已殁,根据民法1138、1139条规定,有继承权者应该是你们兄弟姊妹四人而已
另根据第1141条应继分的规定,四人的应继分应为各1/4。
2.根据民法第1223条第一款规定,兄弟姊妹四人之特留分应该都为应继分之1/2
也就是被继承人(令堂)总财产的1/8,且据民法第1187条规定,在不侵犯继承人
之特留分范围内,被继承人得以遗嘱自由处分其财产。
3.令堂可以先将房屋以赠与方式过户给你,如此一来就不会算在遗产当中
(但需缴交赠与税),唯须注意民法第1173条关於赠与之归扣的计算,
若是因结婚、分居、或营业为由赠与房屋给你时,若被继承人未表示反对
於继承开始时将其价额加入被继承人所有财产之计算的意见,则该屋於继承开始
时,仍应加入被继承人总财产的计算。
4.最後若令堂要预立遗嘱,请注意民法继承篇中关於遗嘱方式、效力、及撤回规定
(民法第1189条以下,很长,你可以自己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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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参考,民法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条
前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
第 1141 条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173 条
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
赠与者,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
遗产。但被继承人於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於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
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第 1187 条
遗嘱人於不违反关於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第 1223 条
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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