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cwk (Vi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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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關於役男出入境的相關法規~
時間Sun Dec 7 13:12:02 2008
※ 引述《wram24 (ram)》之銘言: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規定: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 同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役男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
: 應禁止其出國。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事實經過:
: 可是最近看新聞 當兵都要等個半年 ~
: 感覺這個期間役男 感覺像是被軟禁~
: 問題:
: 不知在在憲法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的情況下 這樣算不算違憲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
事實上,以往役男想出國,是難上加難,而且法源只是行政命令.一
直到1997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文:"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
,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
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原行政命令才被推翻,而後來
立法院通過新法律,對役男出國的規定大為放鬆.所以要請大法官認
為現行的法律仍然違憲,恐怕不太容易.
等當兵的役男仍是可以出國吧,一年可以兩次,每次不超過60天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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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3.178.203
1F:推 wram24:感謝~我在去找相關規則~ 12/07 13:57